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訂明間諜活動可處監禁20年,有關作為包括接近、查察、進入禁地,以無人工具作出相關行為、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資料。
禁地所指包括位於特區的軍事或國防設施,特區駐軍法宣布為軍事禁區的地方,有關當局佔用作軍事或國防用途的多類處所或航運交通工具等。
草案指出,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條例所指罪行,應盡快向警方披露有關犯罪事宜,否則可判囚14年,但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條例影響。而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罪,就給予廢除。
至於非法操練,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如在境外勢力資助或其他方式支援下,提供指明操練,可加刑至10年,但如果由外國政府的軍事、國防或警察部門,為教育機構的全日制學生舉辦課程或課餘活動,就不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