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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國安法的 域外執法效力

顧敏康|

2022年8月16日

《香港國安法》執法至今,社會秩序穩定,為港府「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提供了有效保障,受到廣大市民擁護。但要牢記《左傳.襄公十一年》中的一句話:「居安思危,思則有備,有備無患,敢以此規。」即使處在平安的環境中,也要想到有出現危險的可能。因此目前仍然要提高警惕,防止禍患。

香港當然要重視打擊本土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目前態勢看,香港仍然不斷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從今年3月起,警方國安處連續四次拘捕有關人士,他們大都涉嫌違反香港《刑事罪行條例》(200章)中「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因為他們涉嫌在社交平台發布具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的惡感及敵意,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煽動意圖帖文。8月9日,警方國安處再次拘捕社交平台「公務員Secrets」群組兩名管理員,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令人驚訝的是,這兩名管理員分別任職民政事務總署文員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系統分析主任。以上事例表明,警方國安處仍很關注本土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值得點讚。但筆者認為,警方在持續打擊本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同時,還應當高度重視打擊域外損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尤其要對域外從事顛覆中國國家政權的組織予以有效的打擊。據媒體報道,離開香港的袁弓夷、何良懋及梁頌恆等人早前在加拿大多倫多註冊成立「香港議會」組織,號稱是真正代表港人的議會,以一人一票選舉產生議員,海內外港人均可投票,冀藉此團結港人。

這種行為已涉嫌違反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警方國安處依法作出通緝決定,保安局也點名譴責,這都是應有行為。但是,由於加拿大已暫停了與香港之間的引渡協議,即使這些人士被警方國安處通緝,加拿大政府也不會配合行動,也難怪這些人有恃無恐,說被通緝是他們的「榮幸」。

在這種情況下,就該考慮採取一系列應對措施,加強《香港國安法》的域外執法效力。首先當然是依靠國家的整體力量來推動《香港國安法》的域外執法效力,尤其要加強針對香港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風險預測、預警和應急機制。其次是積極考慮通過個案移交的「專事專辦」方式來行使管轄權。第三是進一步確立「最低限度聯繫」的管轄原則,將確定有關組織國籍的標準從單一的註冊地擴展至在香港有實質性的財產聯繫地。因此,如果有人在香港以外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就可以依據《香港國安法》對該外國組織在香港境內設立的與其有利益關聯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處或其他機構提起刑事檢控。

同時,當局也可以考慮建立「明知」的連接點,例如可要求為外國銀行維持代理賬戶的金融機構建立盡職調查政策,以便發現賬戶中是否存在洗錢行為。最後是依據法例建立「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凍結財產等措施作為具體手段。當然,在具體執行中也可參照美國的「訴辯交易」制度,即通過訴訟迫使被告方與香港執法機關和解,以認罪、認繳、繳納罰款與承諾不再違反國安法來換取司法管轄權的豁免。

香江智滙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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