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對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榮光》)發出臨時禁制令(「禁制令」)。原訟庭法官拒批禁令,卻批准律政司上訴申請。事隔逾11個月,上訴庭撤銷原審裁決,批出禁制令,禁止以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煽動等4項意圖傳播《榮光》。筆者贊同禁止《榮光》傳播,理由如下。
首先要指出的是,《榮光》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出台基於同樣的背景。在唐英傑案的判決中,高等法院已經認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在該案情景下具有構成分裂國家的效果。自2019年以來,《榮光》一直是香港黑暴活動的導火索。換句話說,《榮光》與「光時」一樣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尤其是2019年黑暴平息後,《榮光》仍在網上廣泛流傳,更被經常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嚴重侵害了國歌的尊嚴。
其次,雖然香港已經實施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香港國安法》與立法會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但是,維護國家安全不僅僅靠刑事法律,其他法律也應當發揮作用。所以,當原訟庭認為「干犯受禁行為可刑事檢控,看不出民事禁令有實際用途」時,顯然存在兩個誤區:第一,將維護國家安全的刑事法律與其他法律分割,忽略了所有法律均有維護國家安全的功能。第二,忽略了科技發展對執行刑事法律的挑戰,網絡時代,《榮光》在網上流傳,不少人以虛假身份上載或傳播,導致搜證困難,難以依據現有刑事法律追究真正行為人。因此,為了有效阻嚇網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具有民事性質的禁制令能夠發揮防範功能。
禁制令限制任何人以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煽動等意圖,發布、廣播歌曲《榮光》;明知而容許他人用歌曲實施相關行為亦受限。證據清楚顯示,有關影片具煽動分裂意圖或誤導《榮光》為「國歌」,證明有關影片具備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而通過禁制令要求網絡供應商下架有關影片是較有效做法。雖然網絡供應商沒有參與本案,但他們有義務遵守禁制令。有關網絡供應商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採取行動回應禁制令,否則有機會構成蔑視法庭罪,政府可起訴在香港的有關責任人。
令人搞笑的是,美國政府一方面以「反猶」罪名禁止大學生的「反戰」示威,侵犯了公民言論、集會自由;另一方面,卻對香港法庭發出的禁制令說三道四。美國政府不僅是「雙標」慣犯,更是顛倒黑白之能手。就像美國駐聯合國副大使羅伯特.伍德在投下反對巴勒斯坦成為聯合國正式成員後大言不慚地說:我們投票行為並非意味着反對巴勒斯坦建立國家的權利,我們始終堅決且明確地表達了對巴勒斯坦建國進程的支持。面對美國政府的無理指摘,反駁是必須的。其實美國政府也不得不承認,言論自由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藉口。上訴庭已經認定禁制令沒構成不合理限制,因為正常的新聞及學術活動不受影響,進而也不存在原訟庭所認為的會引發「寒蟬效應」。
禁制令已經頒布,雖然有關網絡平台屬於外國公司,但違法必究。從長遠看,還是應該通過立法會修改法例,明確禁止類似《榮光》之類歌曲向公眾傳播。
香江智滙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