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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替特首開鋒國安尚方寶劍

余錦賢| 香港脈搏

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除夕前一天,人大釋法終有定案。部分政界中人最初預料,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次釋法時,一併解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狀一事,但猜不到會一次過解釋了兩條《港區國安法》法例,而實際上沒有直接否決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反而把決定權交回行政長官手中。

人大釋法後,相信特首未必會發出證明書以禁止黎智英聘洋大狀。而更值得留意的是,今趟釋法無疑明確了行政長官以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對涉國安案件的權力。

根據原先國安法條文,國安委負責分析研判國安形勢、制定國安政策、推進國安法律制度及協調國安重點工作等。而人大是次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條,就向國安委賦予了一項重要職責,即「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此條文乃向國安委賦權,日後任何問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一律由國安委定奪。特首李家超周五晚在記者會上強調,釋法沒有加大特首的權力。須知道,國安委主席本身就由特首擔任,加上國安工作訊息不予公開,所作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至於解釋《港區國安法》第47條方面,條文本身列明,法院審案時遇上有關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時,「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嚴格來說,特首「證明書」這把尚方寶劍已早早埋藏在國安法條文內,但當時條文沒有提到應該由法庭抑或政府一方啟動機制,故過去兩年,這把寶劍還未有出鞘。

今次釋法進一步說明,若法院遇上同一問題需要「認定」時,「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明確了法院的角色及責任,間接替「證明書」這把利劍開鋒。

法庭是解決爭議的地方,而負責仲裁的向來都是法官,而非政府。釋法後列明,當法院遇上疑問需要「認定」時,特首有權判定哪些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又或者哪些證據材料與國家秘密有關,意味國安審訊時,最終審判權仍然在司法機構一方,不過對於「國安問題」的界定,行政長官就充當仲裁者。事情至此,一切變得很立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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