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
農曆新年大年初四(15日)晚上11時許,將軍澳至善街海旁有人放煙花,有市民拍下片段並放上社交平台,警方當日亦接獲市民報案,到場時檢獲一批未燃點的煙花【圖】,經調查後,前日(23日)在將軍澳拘捕一名30歲本地男子,涉嫌「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或爆竹對任何人造成損失或危險」,有關行動仍繼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根據《香港法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非法藏有煙花爆竹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6個月;而《危險品(一般)規例》第59條列明,未領有許可證燃放或致使他人燃放煙花爆竹,均屬違法,違例者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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