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7日
預設醫療指示在外國已發展多年,已訂立相關法例。據立法會資料,美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以及最少17個歐盟成員國,均有通過立法保障預設醫療指示的執行。
台市民健保卡留意願
美國國會早於1991年通過《病人自決法令》,規定所有公帑資助的醫院及護養院,須在成年病人入院時,告知可作出具法定地位的預設醫療指示。當地調查指出,2017年有近四成美國成年人已簽署。
新加坡衞生部建議市民在健康並無壓力情況下,作出預設醫療指示。該國設中央登記處,登記人必須填妥法定表格,並在兩名證人(其中一人須為醫療專業人員)見證下作出預先指示,當醫生判斷其病況已屆末期,無能力表明意願,便可向登記處查詢。
至於台灣,則自2000年推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市民可將意願標記在健保卡,一旦病情到末期,便有權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近年當地進一步放寬安排,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令更多非末期病人擁有拒絕接受醫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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