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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梁守肫 天圓地方

地界官司與法援續篇

書接上文,地界官司的佔地一方申請法援時,理應是有佔地的道理,但因財力問題,未必能應付所需的訟費。為要讓該佔地者不應因此而喪失辯護機會,有失公平,以法援形式,動用公帑作支助,實無可厚非,惟大前提應是「佔地有理」。

這佔地有理與否,有待法庭的裁決,亦正因此才有訴訟,若是於審案前,在申請法援階段,律政司便早作定論,於理不合。

筆者反覆思考,亦認為佔地者應否得直確是由法庭裁決,但在此所討論的是公帑支助的問題,未必等於終極的裁決,執行支助與否亦未必與日後裁決的結果有所矛盾,或許上文可以用反面的方式表達,便可以讓提案較清楚,即是說:律政司於考慮一項法援申請時,必先要弄清楚佔地者並無違法使用土地,否則無異於支持違法的行動,讓本要維持公道的法援制度便變得可笑了,故筆者提議於本欄前文的兩個因素外,還應該有第三個因素如下:

(三)申請法援者不應有違規行為

違規使用土地的行為可能有多種,判斷之法,大可以查看地契條款,若與條款相違的,莫論這是該地主所為或他人所為,都是不容許的,便屬於違規,最常見是新界農地,本應只許耕種,但卻滿布僭建的寮屋,因歷史關係,許多這類寮屋曾經過理民府及重組為地政總署時代的編制,訂明為暫許的臨時構建物,這類寮屋則不算違規,但除此之外,還有不少確是後加或改建的寮屋,便應屬違規事項。

另外,市區不少空地或後巷原本不容許有雜物阻塞,即使是地主本人也不能封塞這類的通道,遑論他人佔用,在梯口巷內等架上寮屋雜物,這類構建物,顯然有違地契用途,即使成為逆權佔地的訴訟目標,也不應受法援的考慮。

更有一些用地,不但違反地契條款,基本上是違法的,例如有逆權佔地的一案例,佔地者實質是陀地,為要證明他們在許多年前已佔有了一間村口的破戶,不惜自暴一己的不當行為,聲稱他們是長期居停於此破屋,終日打麻將或聚賭消遣,為另一山腳村邊的非法賭場作線目,如是則他們的行為已為社會所不容,以此作佔地期段的證據亦難以同情,日後法庭怎樣裁決,自應另論,但若是申請法援,律政司何妨自行把關,以道德常識作為批核的標準,避免枉花公帑。

最後還有一個近期才出現的情況,值得一提的就是逆權佔地訴訟的一方正是政府本身,土地本是官地,為用地者所佔,地政總署為政府的管理人,執行其職務是所應宜,見有霸佔者試行驅逐,一般都少訴訟,是因佔地者難有理由申辯,惟自近年開始,許多佔地者已是超過60年,根據逆權時限條例,亦足以符合佔地條件,因而地政總署在執行收地行動時會遇上挑戰,且佔地者亦會申請法援支助。

這一來,問題正是有利益衝突之處,一方面是律政司要代表政府控告該佔地者,而它應已接受地政總署的證據,認為有理才辦事,現今它又要考慮提供法援給佔地者,是則律政司要有何依據而支持對方呢?事實上,確有案例是佔地者獲得法援,這大概並不表示政府內部互相矛盾,而只是體驗一項民主的精神:「雖然我不同意你的見解,但我會盡力維持你反對的權利。」若果真如此,則筆者也要為律政司這一包容的態度而讚賞,但不知一般的納稅人有否異議。

梁守肫_香港測量師學會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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