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6日
香港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就港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以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問題提出意見。律師會提到,當局建議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要求海外律師在申請「行政長官證明書」之前,須先獲得同樣由特首批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律師會認為,特首不應就同一事項作兩次裁決,因做法欠缺效率。
同一事項特首須兩度裁決
律師會指出,當局就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在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中,對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專案認許機制」及「申請前甄別程序」解釋過於簡短,例如缺乏上述兩者如何運作的細節,亦未解釋兩者與人大釋法中提及的「行政長官證明書」之間的聯繫。律師會表示,現時該會無法被說服特首應對同一事項作兩次裁決,因有關做法令各持份者耗費雙重工夫,不符合成本效益。
此外,律師會在意見書中又提到,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件,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律師會不支持「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以專案方式來港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律師會強調,修例應同樣適用於控方,換言之,如政府有意外聘海外律師,同樣應按修例建議的程序提出申請。
該會稱,香港一直採取開放政策,鼓勵來自世界各地的法律人才前來,豐富香港的法律服務市場。而修例不影響非《港區國安法》案件,律師會繼續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該類案件。
律師會最後表示,法庭不應被置於遭受批評的火力範圍內,在審理和裁決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海外律師專案申請時,法庭的職責只是根據證據,解釋和應用法律,包括國安法的相關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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