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
新華社發稿提到,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明確規定了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行為的構成和刑責。當中「勾結」字眼與人大決定中「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的寫法有出入。
翻查特區政府當年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條例草案中,各項罪行的條文亦未見「勾結」二字。然而在2002年11月,時任署理保安局常秘湯顯明曾公開解釋「叛國罪」(並非今次人大常委會立法針對的4類罪行),指明干犯叛國罪必須涉及「勾結外敵」背叛本身的國家,以推翻或恐嚇中央政府等元素。
港府當年建議,把叛國的實質罪行規限於與外國人聯手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鼓動外國人入侵中國,或以任何形式協助與中國交戰的公敵。但由於香港不少居民持有外國國籍,「叛國」一語引起反彈,所以當時港府廣泛諮詢後,規定叛國罪只適用於中國公民。
泛民恐罪行無限擴大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昨質疑,香港作為國際城巿,議員經常與外國官員、議員、商界及研究員等交流,立法會本身亦有委員會專門處理海外交流,不論泛民或建制派都有參與,「係咪全部都會被控勾結外國,這係不能想像」。他重申,公民黨認為中央訂立「香港國安法」的方法違反《基本法》23條,剝奪港人立法權,對「一國兩制」破壞前所未有。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亦說,「勾結」在普通法未有具體釋義,若用於「香港國安法」會令執法有困難,或可將罪行無限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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