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
因佔中案被判監8個月的社民連黃浩銘,就判囚3個月以上人士於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相關法例提出司法覆核,認為規定有違《基本法》第26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高等法院昨頒判詞,指有關規定合憲及合乎相稱原則,並裁定黃浩銘覆核敗訴。
聲稱應由選民決定
判詞指出,參選權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有關權利重要但非絕對,當受限制時須考慮是否合乎比例。政府一方認為,本案涉及對參選權的限制,旨在維持公眾對立法會、區議會議員及鄉郊代表的信任和信心,法庭認為這無疑是相關條例的合法目的。法庭亦接納禁止可能不適合當選的人士參選,是可以達致以上合法目的之合理手段。
黃浩銘一方提出,是否適合當選應交由選民決定,規定亦應考慮被禁參選者的控罪性質,而非一律及自動地將所有判囚3個月以上人士拒於選舉門外, 否則是剝奪選民自行評估參選人是否合適的機會。此外,以3個月刑期作為禁止參選的門檻是太低,禁選期達5年、即可能橫跨兩屆各級選舉是太長。
法庭指出,立法機關有權決定曾被判囚指定年期的人士,是否應被限制參選各級議會,除非有關限制是明顯地不合理,否則法庭不應介入;法庭亦應尊重立法機關對於禁止參選界線的衡量。判詞亦提到,由法庭決定是否禁止某人參選不是好機制。
黃浩銘回應稱,對裁決感遺憾但不意外,質疑法庭是將禁選的法律問題,推給不公義及由建制派壟斷的立法會。
同在佔中案被判囚8個月的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則說,他被褫奪參選下屆立法會資格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重申餘下時間會繼續履行議員職責,並坦然面對即將告別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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