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2017年11月15日

囚逾3月者5年禁參選 黃之鋒覆核盼推翻

早前被囚禁現正保釋等候上訴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聯同黨友林朗彥,昨向高等法院提呈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條例中,判囚逾3個月者5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今天亦會就案件申請法援。

黃之鋒強調非為自己參選鋪路,而是為其他持份者「拆牆鬆綁」,他亦透露眾志月內會公布出戰補選代表。

因2014年佔領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6個月的黃之鋒,根據現時條例,不能參加明年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議會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他與林朗彥在入稟狀中提到,二人均有意參與3次選舉;黃亦於入稟狀中透露,知悉因同案入獄8個月的眾志主席羅冠聰,也有興趣下屆再戰香港島選區,不過3人均受限制未能參選。

稱為同路人「拆牆鬆綁」

黃之鋒昨於庭外表示,希望透過司法覆核,爭取服刑後不再受阻撓參選,但強調行動並非為自己或眾志,而是其他同樣有機會受影響的政治人物,如涉佔領行動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和邵家臻等,以讓「嚴苛嘅選舉條例拆牆鬆綁」。

入稟狀提到,部分英聯邦國家如紐西蘭及加拿大等,均只限制在囚者服刑期內失去被提名及選舉權利,黃之鋒認為本港條例對服刑較短人士非常不利,因刑期逾5年者「一坐完監就可以出嚟參選」,但如服刑半年者卻仍須等候4年半,令參選機會大減。

《立法會條例》第39條及《區議會條例》第21條均列明,如被裁定罪成並判囚逾3個月,在定罪日起5年內均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以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入稟狀質疑條例有違《基本法》第26條以及第39條,市民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以及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等;而禁選亦有違公約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等。

 

訂戶登入

回上

信報簡介 | 服務條款 | 私隱條款 | 免責聲明 | 廣告查詢 | 加入信報 | 聯絡信報

股票及指數資料由財經智珠網有限公司提供。期貨指數資料由天滙財經有限公司提供。外滙及黃金報價由路透社提供。

本網站的內容概不構成任何投資意見,本網站內容亦並非就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個別需要而編製。投資者不應只按本網站內容進行投資。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考慮產品的特點、其本身的投資目標、可承受的風險程度及其他因素,並適當地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本網站及其資訊供應商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保證資料絕對無誤,資料如有錯漏而令閣下蒙受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You are currently at: www.hkej.com
Skip This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