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
早前被囚禁現正保釋等候上訴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聯同黨友林朗彥,昨向高等法院提呈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條例中,判囚逾3個月者5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今天亦會就案件申請法援。
黃之鋒強調非為自己參選鋪路,而是為其他持份者「拆牆鬆綁」,他亦透露眾志月內會公布出戰補選代表。
因2014年佔領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6個月的黃之鋒,根據現時條例,不能參加明年立法會補選、2019年區議會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他與林朗彥在入稟狀中提到,二人均有意參與3次選舉;黃亦於入稟狀中透露,知悉因同案入獄8個月的眾志主席羅冠聰,也有興趣下屆再戰香港島選區,不過3人均受限制未能參選。
稱為同路人「拆牆鬆綁」
黃之鋒昨於庭外表示,希望透過司法覆核,爭取服刑後不再受阻撓參選,但強調行動並非為自己或眾志,而是其他同樣有機會受影響的政治人物,如涉佔領行動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和邵家臻等,以讓「嚴苛嘅選舉條例拆牆鬆綁」。
入稟狀提到,部分英聯邦國家如紐西蘭及加拿大等,均只限制在囚者服刑期內失去被提名及選舉權利,黃之鋒認為本港條例對服刑較短人士非常不利,因刑期逾5年者「一坐完監就可以出嚟參選」,但如服刑半年者卻仍須等候4年半,令參選機會大減。
《立法會條例》第39條及《區議會條例》第21條均列明,如被裁定罪成並判囚逾3個月,在定罪日起5年內均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以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入稟狀質疑條例有違《基本法》第26條以及第39條,市民享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以及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等;而禁選亦有違公約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1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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