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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9日

回歸20年

梁愛詩:釋法細化規定無助釋疑
中國憲法賦人大權力 惟港人未習慣

《基本法》承諾香港原有法律得予以保留,然而面對回歸後的轉變,香港司法制度在過去20年無可避免面對新的衝擊。本報訪問不同法律界人士探討這議題,今天先由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談釋法、23條立法,以及「一國兩制」的實踐。

香港回歸20年來,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進行過5次釋法,除了2011年剛果案由終審法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外,其餘4次都對香港社會尤其法律界造成震盪,有人質疑釋法令公眾對司法獨立的觀感帶來負面影響。特區政府首任律政司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市民對釋法的疑慮源於對新憲制不習慣,社會應理解、接受人大進行法律解釋是合憲合法,別只談觀感。

新憲制不同普通法制度

至於近日官方提出要「制定和細化」中央對《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相關規定,梁愛詩認為這不能空泛地提出,維持現有釋法安排已足夠,「是否你一改了(細節化釋法)人們便沒了擔心、會全部接受釋法呢?」

梁愛詩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出,港人對人大常委會掌有《基本法》的解釋權感到憂慮可以理解,主因是本港社會對法院以外的機構進行法律解釋,至今仍然不習慣,故引起衝擊並不出奇。

她解釋,在普通法制度下,只有法官在裁決作出的解釋,是唯一具權威性的法律解釋;但中國《憲法》第67(4)條授予人大常委會釋法權,原意是中國地大,若兩個地方對法律的解釋不一致,須由更高的機關作出最後決定,而《基本法》重申了這一點,即此法最高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點是香港回歸後實行的新憲制下,與原有普通法制度的不同。

回歸後,出現過由特首向國務院交報告、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及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的3種釋法過程。梁愛詩回應質疑稱,首先釋法權來自憲法,肯定不存在違憲問題。其次,「有些人說是違法,認為只有法院有權提請釋法,但人大常委會當然有權自行釋法。另一樣呢,有人話行政長官無權要求釋法,事實上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是要執行此法,在執行《基本法》的過程碰到困難,便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因而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所以這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的權力。」

她強調,人大常委會去年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均再次確認,人大釋法是有效而具約束力,「所以如果(釋法)合憲合法,這樣還有何爭議?點解話(釋法)破壞『一國兩制』或影響法治呢?」法律界認為人大釋法應當克制,若經常釋法會令人覺得司法獨立受損。梁愛詩稱,人大常委會已屢次明言,法律解釋並非輕易行使,「20年來只行使過5次,是否將這當成恒常化呢?上次釋法由2011年到2016年,距離一段相當長時間,所以別只談觀感,而是實際道理在哪。」

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早前於《基本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上提出,對於《基本法》下屬於中央的權力,即包括《基本法》解釋權及修改權等7種權力,須制定和細化有關規定,以確保全面準確貫徹執行《基本法》。

排斥新事物招爭議

梁愛詩認同任何制度都可以完善,例如中央就每次釋法,是否可以解釋得好一點。然而,她提醒說,法律解釋權是全國性的,改動不能只顧香港;而釋法由誰提請已很清晰,釋法的時刻亦難有一致,若規定只能在終局判決前釋法,當法院解釋最終與中央不一致,難道中央政府無權更正?

她指出,不能貿然說要細化、優化釋法權,「即使提了新規定,又有其他人對那些方式有擔心、憂慮, 《基本法》是一部憲制性文件,只可以從大處看,不可以訂得太細。」

梁愛詩重申,中央在港權力包括法律解釋、法律修訂,都是「一國兩制」下的新事物,「如果凡係新事物你都排斥,只係保護原來的法律制度,這樣一定很多爭議,『一國兩制』無完整落實。」

採訪、撰文:江麗芬、羅奕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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