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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日

立會5員工就長毛收款案作供

律政司就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涉嫌無申報接受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被控行為失當案,向立法會申請5名人員及12份文件提供證據。立法會昨在分組點票下,未能通過有關阻截的動議,民主派斥律政司行動威脅議員言論自由,議會言論若被追究會引起寒蟬效應。

律政司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7條及《議事規則》第90條要求立法會提供證據,若未有議員提出拒絕議案便會自動獲通過。

專業議政姚松炎昨動議拒絕要求,他認為議員言論原受《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可於會議暢所欲言反映民意,而毋須擔心法律壓力;但若發言成為呈堂證供,或會被「以言入罪」狙擊反對派,將是極壞先例導致寒蟬效應。

姚松炎動議阻截遭否決

姚松炎認為如控方取證僅用以證明梁國雄曾參與會議,並不須索取會議紀錄,舉措令人懷疑另有目的,亦未有說明其是否唯一用途,質疑會利用梁的發言作推論及斷章取義以影響法官對其印象。

公民黨郭榮鏗認同說法,指控辯雙方可藉「agreed fact(同意事實條款)」確認當事人的言論及出席,毋須大規模另申12份文件,應保持普通法逾300年傳統,不應收窄議員言論自由。

新民黨容海恩反駁指,議員不會因他在議會發言而受刑事責任,律政司亦應提交適用文件予法院參考,如不恰當自然不被採用,相信申請有其必要亦理據充分。

另外,25名非建制議員早前聯署,批評律政司行動或牴觸權力及特權條例因而需時研究,要求主席梁君彥撤回該特別許可議程;梁君彥指由首屆立法會至今共收到律政司8次相若請求而從未拒絕,亦已提供足夠資料予會方考慮,因此拒絕撤回議程。

拒絕議案最終在分組點票下,於功能團體及地方選區組別同被否決,因此立法會須按律政司要求提交證供。

律政司申請作供的為立法會助理秘書長薛鳳鳴、總議會秘書司徒少華及梁紹基、公共資訊高級主任陳志輝及主管(翻譯及傳譯)黃健文;而12份文件的年份由2004年橫跨2014年,內容為大會會議紀錄、數個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及錄影DVD等。

案情指梁國雄涉嫌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間,獲黎智英捐款25萬元而未有申報,今年6月被廉政公署拘捕並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律政司指立法會證供可證明被告知悉須申報利益、蓄意隱瞞捐款及失當行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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