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0日
立法會財委會前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期間,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其中13人包括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周五各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不等。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指出,有人因家園即將被毁,及為別人權益在政策落實前發聲,是好事,但不應用傷害別人的手段,強調暴力只會衍生更多暴力。
被告當中,城大學生梁曉暘另被裁定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成;黃浩銘另一項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則獲判不成立。裁判官稱,法庭已預計眾被告沒有悔意,認同對公義更應堅持,但將來應用更聰明的想法去行動。
黃浩銘表示,判決合理但會就定罪提出上訴,希望尋求更高法院指示,判斷當日立法會行管會讓警方進入立法會是否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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