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4日
一月上旬,某報內頁有大字標題報道「佔中被捕,慳稅四成」,說稅務局接受某佔中人之申請,謂因佔中違法會導致訴訟,可能在某段時間之內無人敢僱用致無收入,故要求暫緩繳稅。稅局欣然接受,准其所請云。
其實這只是稅務局人員根據「暫緩」之有關條例執行罷了,與納稅人之政治姿態無關,更與什麼「良心抗稅運動」風馬牛不相及。
早前更有人號召,為了令政府難堪,交稅時用零錢來交,使主事者周身唔得閒!始作俑者,真是其無後乎了麼?因為大多數人交稅,均是開支票,或用櫃員機,或上網和信用卡繳交。在現場以現金繳交者不外兩種人:一是想立刻取得收據者;二是小納稅戶。號召者要與他們為難或予代交稅者為難,阻其時間,算得什麼英雄好漢?還有人說要在接近下班時才去交,存心刁難。可想過交稅者同樣也要等待收款者點算齊全才可走?整蠱人也在同時整蠱自己。還以為可在臉上貼金,得到稅局善待?
此新聞令人得出一個印象:稅局是否對佔中者額外開恩?筆者認為這是絕不可能的。稅務局一直予人一個形象,就是有稅就收,不理此收入是沿着有道德或無道德之途徑而來!今受此屈,實是無謂同時也無賴之極!當年我們仍在學師之時,見販毒大人物「跛豪」被捉將官裏後,稅局依例向其徵收利得稅。我們始曉得原來稅局抽稅之道是如此這般的。
恐無人僱用至無收入
幾年前風水師亦是受此待遇。總之是屬於應課稅收入者,稅局均一視同仁,一追到底。其實上稱之新聞如非記者有意「亂彈琴」就是當事人自己胡謅亂插,以為爭取到暫緩交稅的特別對待,佔中者得道多助,稅局也畀面也。納稅人若是識字者,不管是中文還是英文,都可從稅務局發來的「暫繳稅繳納通知書」上知曉其中操作。此通知書後面有「暫繳稅的暫緩繳付」的說明。即納稅人可在有關年度內,若其應評稅收入是「少於或可能少於上年度的應評稅收入的90%或本局評估金額的90%」者;或是在有關年度內,可作抵銷的免稅額未完全抵銷者;或是納稅人已停止或將停止受僱,故無應報之薪俸稅收入。能符合到此幾條規定之一者,皆可申請。但要注意,若事後證明納稅人之收入並無低於90%,申請只為搵着數,稅局會處分的。
新聞中之主角,其實是恐在此年度中因有部分時間無人僱用,故全年總收入將少於前年度之90%,故有此申,亦有此緩,實與佔中違法之事無關也。納稅人如欲申請暫緩,須在「通知書」上寫明之交稅日之28日前,書面向稅局申請。因為一般納稅人未必那麼「心水清」,故稅局為了方便納稅人,已在「通知書」上寫明了是那時那日,納稅人不用自己拿着日曆「篤篤篤」亦可知之。若納稅人是個人,自己在申請時說明理由,已可得到稅局的處理。如是公司,可能要提交有關時段內的證明文件如「已簽署的賬目」等,已示有根有據。
前一段說到「可作抵銷的免稅額未完全抵銷者」是完全有可能的。香港的報稅制度是按「課稅年度」(Year of Assessment)來算的,而非按實際日期。例如申請固定資產的折舊扣除額,只要納稅人是在有關年度內購入資產並付諸應用,即使是在年度結賬前一天才用上,也可扣足一年之扣除額,而非一天一天地算。
個人納稅人而言,如男女二人在某年度內結為秦晉,男方和女方分別有個人之免稅額可扣除外,男方還可自結婚之日起,同時claim老婆之「已婚人士免稅額」。即在此年度而言,兩夫婦合起來一共claim了三份免稅額。而且因為是按「課稅年度」計算,若把成婚日期定在3月31日,即使年度內只有一天是夫妻,妻子那份全額的12萬元也可由男方全扣。
如夫妻未有此「適當輔導」,忘了扣除也毫不出奇!不過,若是如此,發覺後要補正,相信稅務局老爺也會網開一面,給夫婦倆一份賀禮也!
佔中者倒要注意稅務條例第9(2A)條的修訂。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DIPN, 2003年8月)第41號,「薪俸稅─度假旅程利益的課稅」第7段所述:「不論是得自僱主或其他人的任何額外賞賜及津貼……一律視為從一個職位或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因而需課稅」。在佔領現場接受各類金主,即「僱主或其他人的任何額外賞賜及津貼」,包括食物、飲料、醫藥用品甚至零用錢等,均符合此條規定。即是說,享受到其中服務者需就此報稅才對。
相信稅務局也不會追得那麼貼。若是,佔中者便享受到免稅待遇了。
作者為香港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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