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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

江競競 金融協會

港打造私募基金註冊中心須改善政策

無論是《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還是《十四五規劃綱要》,都明確提到強化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功能。香港在過去幾年陸續出台了各類吸引私募基金落地的政策,致力成為亞洲私募基金註冊中心。隨着特區政府推出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2018年推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OFC)架構、2019年推出統一基金稅務豁免制度、2020年推出有限合夥基金(LPF)制度、2021年推出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稅務寬減制度、基金遷冊制度,以及對設立OFC進行財政補貼,香港已逐漸成為亞洲私募基金管理人尤其大中華地區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基金的一個熱點地區。截至今年7月31日,共有517隻LPF、83隻OFC和152隻子基金在香港設立,也有離岸基金遷冊香港的成功案例。在全球經濟放緩、全球及香港本地疫情不斷反覆的情況下,香港在過去兩年內能夠在私募基金領域取得如此成績,很大程度上歸功於特區政府高效務實的管治團隊。

特區過去兩年成績驕人

儘管成績不俗,但跟傳統離岸私募基金中心比如開曼群島,以及過去十年異軍突起的盧森堡,甚至是這兩年突飛猛進的新加坡相比,香港要實現亞洲私募基金註冊中心的目標還任重道遠,若要保持過去兩年增長勢頭,吸引更多優質私募基金來港註冊,特區政府需在以下幾方面持續優化基金設立的業態環境,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私募基金註冊中心的競爭力:

一、增加資管牌照靈活性

香港一直沒有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專門牌照,在香港從事基金管理業務,通常都須取得香港證監會批准的第9類受規管活動牌照。但新加坡和美國針對基金投資策略不同或管理資產規模不同,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多的監管選擇,並降低特定類別基金管理人的合規要求和成本。比如,新加坡為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專設一類牌照,因其申請門檻低、程序便利、審批時間短而受到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青睞。同樣,美國對於管理資產規模少於1.5億美元的基金管理人或風投基金的投資顧問,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豁免向美國證交會註冊,只須進行簡單備案。香港目前9號牌公司約2000家,因申請並維持9號牌的成本較高,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很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來港設立基金管理平台。若香港能推出專門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或中小規模基金管理人的專門牌照(或者在9號牌中設特定的條件),並降低該等牌照的申請門檻、縮短申請時間,將大大提高香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吸引力。

二、放寬專業投資者認定標準

除機構專業投資者,香港「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均以資產規模作唯一標準。反觀一些國家的做法,對於專業投資者或合格投資者的界定並不僅限於資產規模。例如,美國證交會2020年8月採納了《1933年證券法》下「合格投資者」定義的修訂,增加了私募基金的知識型員工(knowledgeable employee)、特定證券牌照或投資顧問牌照的持牌代表、滿足特定要求的家族辦公室或其服務的家族客戶。香港僵化的專業投資者定義及認定標準,將很多有能力判斷和承受投資風險的投資者排除在私募基金產品之外,也導致基金管理人在設計團隊跟投計劃時遇到法律障礙。若能適當放寬「專業投資者」的認定標準,將進一步吸引更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來港設立私募基金。

三、優化基金稅務豁免制度

近年來,特區政府出台了統一基金稅務豁免制度和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但相關制度仍有不少優化空間,比如單一LP基金無法享受基金稅務豁免,推定條文(deeming provisions)過於嚴苛等,讓很多想來港設立基金的管理人望而卻步。另外,附帶權益稅務寬減制度雖已生效多時,但申請細則尚未作最後確定,若最終申請流程複雜、披露訊息過多、審查標準過嚴,也會影響該寬減制度的真正效用。倘特區政府尤其稅務局能聆聽業界聲音,並根據業界反饋在執行相關稅務豁免政策過程中不斷改進和優化相關制度,會進一步增強私募基金管理人對香港作為亞洲私募基金註冊中心的信心。

應加強與內地互聯互通

四、便利私募基金跨境投資

香港最大的優勢在於作為連接中國境內外資本的橋樑,過去十年裏香港與內地在各金融領域的「互聯互通」已成績斐然,但在私募基金領域的互聯互通卻欠奉。我們欣喜地看到,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上月底接受採訪時表示,特區政府和深圳前海正在醞釀「私募基金通」,協助在港註冊的私募基金只須通過簡單審批手續便可到內地投資。筆者今年上半年也就特區政府和深圳前海關於「私募基金通」有關的合作提議,向香港金管局提交了書面意見,筆者期待「私募基金通」能盡快落地,並推廣到深圳前海以外的內地其他城市和地區。隨着香港本地基金結構的蓬勃發展,以及內地QFLP和QDLP的遍地開花,若能利用兩地現有私募基金架構進一步深化香港與內地在私募基金領域的合作,便利私募基金跨境投資和資金流動,香港勢必成為投資內地國際私募基金的首選註冊地,這也將是香港吸引國際基金管理人選擇香港作為基金註冊地的最大優勢之一。

作者為香港中國金融協會理事、香港有限合夥基金協會創會會長、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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