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9日
曾幾何時,聖誕鐘,買滙豐。臨近聖誕,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呼籲市民今年要過一個「安靜」和「心中有喜樂」的節日。然而,今時今日的滙豐,可以跟香港人一起過一個「安靜」和「心中有喜樂」的聖誕嗎?
「安靜」的聖誕,沒有聖誕鐘,卻有擊鼓鳴冤;「心中有喜樂」的聖誕,我想說的不是接二連三有滙豐銀行戶口被凍結,我想討論的是有虛擬銀行不滿滙豐收買路錢獅子開大口。
虛銀投訴獅子開大口
金管局總裁余偉文上月在香港金融科技周發言,以「香港金融科技發展之旅的下一站」為題,余總談到金融科技長足發展令一些人憂心傳統銀行業會被逐步取代。金管局的老總卻向傳統銀行業大派定心丸,認為科技能令銀行業變得更好。
迎接新紀元,香港的確是亞洲區內其中一個率先推出虛擬銀行的地方。競爭之下,不少銀行已取消戶口最低結餘收費,也有不少銀行投放更多資源改良它們的數碼平台。余總說得好,作為監管者,金管局是促進這些演變的一分子,要確保各類金融機構能在公平競爭環境下營運,更要維持銀行體系的穩健。是的,擁有一個靈活多變勇於創新的銀行市場,對香港發展成為全球金融科技樞紐至關重要。然而,假如公平競爭和體系穩健之間需二取其一,或要作出一定平衡,金管局如何取捨?
不忘初心,成立於1993年4月1日的金管局是香港的中央銀行機構。其4項主要職能包括:在聯繫滙率制度的架構內維持貨幣穩定;促進金融體系,包括銀行體系的穩定與健全;協助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包括維持與發展香港的金融基建;管理外滙基金。
儘管確保各類金融機構能在公平競爭環境下營運,可能有助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但確保公平競爭本身始終不是金管局的主要職能。
回說今年聖誕鐘變擊鼓鳴冤,有虛擬銀行投訴滙豐收買路錢獅子開大口,有趣的經濟問題其實是滙豐遭個別虛銀行投訴eDDA轉賬收費過高。eDDA者,電子直接扣賬授權(Electronic Direct Debit Authorization)也。早前有報道指出,滙豐對部分虛擬銀行及電子錢包的eDDA服務收取遠高於其他銀行的2%手續費,懷疑藉此防止存款流失。競爭受到威脅,於是有虛銀希望金管局及銀行公會協助處理有關問題。無奈,金管局已表明不會亦不宜介入轉數快參與機構之間的商業協議,干預雙方擬定收費水平或提供指引都不是金管局的職能範圍。
問題是,當這些商業協議影響公平競爭環境,繼而削弱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虛擬銀行有冤無路訴,誰才有責任作出適當干預呢?
銀行違競爭法有先例
《競爭條例》的制定,旨在禁止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行為,以及禁止會大幅減弱香港競爭的合併。競委會的首兩項職能為:一、調查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以及強制執行《競爭條例》的條文;二、提高公眾對競爭的價值及《競爭條例》如何促進競爭的了解。當有虛擬銀行不滿滙豐以較高收費作為競爭手段,向競委會擊鼓鳴冤,至少競委會有責任向公眾解釋滙豐的做法傾向促進還是削弱銀行業的市場競爭。
由於篇幅有限,這裏我只能提供一些分析角度供大家參考。首先,銀行違反競爭法是有先例的。近年最矚目的例子,可能是聯手操控倫敦銀行同業拆息(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LIBOR),有銀行最終賠了過億美元和解。本地eDDA的問題,規模當然遠比LIBOR的問題小,而可能涉及的問題,亦非聯手操控價格。本地eDDA的爭議,是8間獲發牌的虛擬銀行當中,有渣打、中銀等傳統銀行參與,唯獨滙豐置身事外。滙豐與虛銀在未來的市場競爭可想而知。
另一點值得留意是,《競爭條例》中適用於香港所有行業的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LIBOR一案主要與第一行為守則有關,而eDDA的問題只有機會涉及禁止業務實體濫用市場權勢的第二行為守則。低於成本的定價、搭售及綑綁銷售、利潤擠壓、獨家交易等,都有可能觸犯在經濟學界爭議較大的第二行為守則,但先決條件是企業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有分析指出,虛銀只有兩種方法應對滙豐,一是將成本轉嫁,二是取消eDDA的功能。按這分析,滙豐在銀行業是否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呢?這要考考競委會的朋友了。
美國克林信大學經濟系副教授、香港大學香港經濟及商業策略研究所名譽高級研究員、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經濟研究中心成員
http://www.facebook.com/economics3.0
(編者按:徐家健教授最新著作《經濟學說藝術投資》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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