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1日
近年,愈來愈多居於海外的美國國民開始意識到,即使居於美國境外,自己仍有繳納美國聯邦稅項的義務。無論是通過新聞報道或個人經驗(如嘗試開立銀行賬戶時),相信他們對於「FATCA」和他們的美國稅務報備責任都不會感到陌生。
自願披露罰則有限
不過根據過往經驗,很多居於海外的美國合法永久居民,即綠卡持有人,並不一定知道有關相同的美國聯邦稅務義務亦適用於自己。任何長時間在美國以外居住的綠卡持有人,應該知道他們旅居海外的處境所引申的稅務責任和移民可能出現的問題。
與美國國民一樣,綠卡持有人須就其全球資產進行年度的美國聯邦所得稅申報,即使綠卡已過期,該綠卡持有人仍須報稅。
同樣與美國國民一樣,無論財產所在何處,綠卡持有人在轉移財產時可能須繳付美國聯邦贈予和遺產稅,這是因為就美國聯邦贈予及遺產稅而言,持有綠卡是當事人的美國「居籍」身份的有力憑證。這對於任何曾向親友作出贈予的美國綠卡持有人而言,實為一個重要的考量。
香港有為數不少的美國綠卡持有人,如你正是其中一員,並從這篇文章中發現了一些自己以往未聞的問題,請毋須過分緊張。申請美國國家稅務局的自願披露計劃,把以往未能符合美國聯邦稅務要求的報備合規化,是其中一項解決辦法。一般而言,最終產生的罰則亦有限。
從移民角度看,值得注意的是過長的海外居留或會對綠卡身份造成影響,因此,綠卡持有人如希望繼續保持有關身份,應就任何延長的海外居留時間知會美國政府。
放棄綠卡也要繳稅
此外,綠卡持有人在考慮放棄綠卡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在過去15年,持有綠卡超過8年或以上的人士與美國國民一樣,受制於棄籍稅務條例。這意味任何長期美國永久居民若為符合棄籍稅務條件的棄籍者(Covered Expatriate),他們在放棄綠卡後可能須要繳納「退出稅」(Exit Tax),有關稅項是假設當事人出售其全球資產後取得的假設性利潤,以支付美國聯邦所得稅。此外,如放棄綠卡,前綠卡持有人向美國國民和居民作出贈予時,或須支付美國贈予或遺產稅。總而言之,綠卡持有人應審慎留意與其相關的美國稅務及移民事宜。
作者為衛達仕律師事務所註冊外地律師。他們為《信報》/信網撰文,分享有關法律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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