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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

麥寶龍 解牛集

從Netflix稅看香港稅制滯後

以林鄭月娥為首的新一屆特區政府上台後,對於新政府如何在稅制改革上做得更好,或者循什麼方向優化現今的稅制,使香港經濟和發展有所裨益,實在是很值得討論的問題。筆者將於下文試從概念和執行兩個層面加以討論。

特區政府在稅制改革上要做得更好,概念上必先釐清一項方向性原則:現今有沒有進行稅制改革的需要,從需要改革的因由中找出方向,集中討論和把建議資源放於該方向,以收事半功倍之效。各國或地區在不同時間,或基於不同原因提出稅制改革,歸納起來不外乎有3個理由。一、稅法過於複雜;二、在目前的稅制下,納稅人的稅負太重;三、稅收政策未能取得預期效果和確保公平性,引起納稅人不滿。

公平性有改善空間

觀乎香港的情況,上述第一及第二項理由都不適用,第三項則較適用。關於稅制,概括而言,可理解為政府的財務政策,其政策後果影響到個人和企業在工作、儲蓄、投資等行為上的改變;通過這些改變最終達致「資源重新分配」的效果。

筆者早前曾於本欄提及引入新稅種,如累進物業稅並提高其邊際稅率、新增資產增值稅等,這些改動是否違憲,必須先弄清楚,以免日後爭拗無窮。

回顧林鄭月娥競選特首的政綱,她提及兩級利得稅制;在支援創新科技公司和鼓勵研究及開發方面,她提出的加計扣稅,筆者贊成這些稅務政策都可以有系統地推行。事實上,香港目前的財政十分穩健,政府收入和儲備充足,債務佔GDP比率只為38.4%,客觀的良好環境,是檢討稅制的好時機,甚至可考慮推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新一屆政府可以循什麼方向,作出更優的稅制改變,使香港經濟和發展有所裨益呢?從概念層面分析,筆者認為需要兼顧兩方面。其一、是數位經濟體(digital economy)發展之勢,這是前瞻性的部分;其二、是如何推動香港內部的經濟,亦即強化香港的固有優勢,可說是「固本」,使香港經濟有一個堅穩的發展基礎。

很明顯,稅制與香港未來發展息息相關,不容輕視。客觀的事實顯示,香港的稅制並未有「與時並進」。香港的稅務系統有稅法,但法例只闡述原則性的條文。為提高明晰和確定性,特區稅務局就如何執行稅法,包括稅法中新增或修訂的條款和稅法沒有明確指示實施細則的情況下,會向公眾公布相關的《釋義及執行指引》。

現時特區政府和稅務當局尚沒有就對應數位經濟體訂立或修訂相關的稅法或發出《執行指引》,比較近似的《執行指引》要參照當局於2001年7月發出的《釋義及執行指引》編號39《利得稅:電子商貿處理方法》,但當局至今從未作任何更新或修改。當時只是「電子商貿」(e-Commerce)的時代,但如今社會已發展成為數位化的時代,非實體性的數位商品(digital products),例如數位媒體內容、遊戲或軟件下載和影音串流播放交易已十分普遍。香港稅制的「滯後」實已令政府少收一筆可觀的收入。

無可否認,今日數位化時代,全球各國在稅收和稅務上,都面對重大的挑戰。因為數位化引致商業模式運作的改變,可以說是翻天覆地。在過往傳統時代,政府徵稅是以實體為對象,如有實體辦公室、實體業務等,相對容易操作和掌握。

如今數位化時代,企業經營虛擬業務,毋須實體辦公室、沒有實體商品、沒有負責營運的員工,完全不用上述的實體性東西,投資者已可以從香港營業並賺取到收入。

有一個很好的例子,是「網飛」(Netflix) 這家娛樂公司。該公司總部設在美國加州,在世界多國及地區向用戶提供網絡串流播放視頻等業務。用戶只要付月費,便可以在網絡上觀看該公司所提供的視頻或數碼娛樂產品。該公司在港也有業務,香港用戶可以付費觀看,然而,本地卻沒有Netflix的實體辦公室和員工,但實際上該公司從香港登記客戶身上賺取到收入,政府如何對這類公司的營業收入徵稅?

澳洲通過立法徵10%

面對數位化世界新形勢,澳洲政府最近通過立法,向Netflix經營的虛擬產品徵收10%的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即公眾所稱的「Netflix稅」,由今年7月起,澳洲消費者凡購買虛擬音樂、應用程式、遊戲、電子書、串流電影等,要繳付新修訂的商品及服務稅。最終消費者受影響的程度或須多付多少金額,要視乎經營商能轉嫁多少額外稅負給他們。

至今就澳洲市場,Netflix已按11%至20%的增幅向各級的登記客戶提高收費,而Spotify(一家源於瑞典的音樂串流公司)則表示暫未有加價的計劃。

Netflix的經營是一個典型例子,該公司成功的一個特質,是對固有傳統的收費電視業務作出挑戰。相對而言,我們看到香港有線收費業務仍有實體的公司、實體的辦公地點和工作人員,但Netflix經營虛擬的收費娛樂產品業務,雖然與有線收費電視的產品相若,但因經營模式的不同,在承擔繳納稅項上,卻「逍遙稅法之外」,無疑衝擊了傳統的稅收原則。

在國際稅務執行守則指引中,有一個終點課稅原則(destination principle)特別適用於間接稅如增值稅和商品及服務稅,即謂商品出口免徵間接稅,至於進口商品,即須繳納與本地商品等同的基礎和稅率的間接稅。但當進口的不是實體商品,技術上,數位商品和服務亦沒有所謂進口清關手續,再加上經營者在本地沒有實體辦公室和員工等,卻賺取來自本地的收入,本地政府如何向其徵稅?

可行的方法,就是借用終點課稅原則,向使用和享用者入手,即登記客戶。澳洲政府如今成功通過「Netflix稅」立法,當地受託的合作企業如iiNet向政府登記一個商品及服務稅賬戶,就海外公司如Netflix等提供數位化產品,如音樂、應用程式、遊戲、電子書、串流影音等,都要按增值額繳交10%的商品及服務稅,政府則透過「代扣代繳」,向包括Netflix等提供網絡數位產品的海外公司成功徵收稅款。

當政府徵收「Netflix稅」,數位產品生產商便有可能把稅負「轉嫁」給消費者。當然,在競爭情況下,也有產品供應商不加價,如Spotify。消費者或轉焦至低收費的網絡電子產品,或索性減少消費數量,這樣一來,新經濟體的發展或受到負面影響,損及經濟增長。因此,美國加州有一些市政府主張,不應對這些數位產品商徵收「Netflix稅」,以免窒礙經濟發展。

觀乎目前世界多國,包括歐盟、美國、澳洲以至南韓,在應對數位化方興未艾之際,都有商品服務稅或增值稅的稅制基礎,以收入作為徵稅對象,切合新經濟的商業經營模式和活動,可以公平地向這些公司徵稅。可以說,香港如今有一個比擴闊稅基更實際和迫切的理由,盡快檢討當前稅制,為香港未來的發展打下重要基礎。

作者為香港科技大學商學院會計學系高級講師, 本文由科大商學院傳訊部筆錄,麥寶龍博士口述及整理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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