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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6日

馮培漳 計論短長

四十年上限不改 管理費無claim欠通

立法會的任期已完結,各位議員已回復平常人身份了。

本屆期內,筆者也曾就界內界外人關心的問題提出過不少意見,可是會計界內之代表並沒有多少有意義的回應,只是最近才就「用數目字做管理」以打擊冒牌會計師之話題略有言及。

來屆不管高明誰屬,筆者認為最應擺在Agenda上的是「小錢債審裁處」的運作和物業稅的扣減項目。

訴訟費高昂

兩者均是細眉細眼之類,可就因而未能引起Think big之輩的青眼麼?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也稱「小錢債法庭」,是照顧小商人或涉事者可用較低之成本解決訴訟問題的,其最大的特點是雙方不可以由律師代表出庭。即是說, 法律費用可大大減少也。

此審裁處於1976年成立,名為Chapter 338。

條例規定,此審裁處只可處理不超過5萬元債項,若追索債項超出此數,申索人一是把超出之數放棄,只追5萬元;或另覓他途,如循民事途徑追索全數。

審裁處主要處理以下幾類申索,如「債務、服務費、財產損毀、已售貨物及消費者提出的申索」。但區區5萬元,又可以解決什麼問題呢?

今日的租金,天天不一樣。若租客欠兩個月的租金便很容易會超出此數了,債務、財產損毀及已售貨物等更加容易過額。曾因租客欠租兩月請律師寫封追索信,律師費也要3000元,此已是友誼價了。一般生意人往往因訴訟費高昂而不敢隨便興訟。以為有此審裁處可為其出啖氣,但數額過了界卻又有等於無。結果還是「劣幣驅逐良幣」之局!

審裁處成立之1976年,筆者剛好換樓,購入一間置富花園之500來呎之小房子,價為港幣16萬元。以此引申,當年審裁處之5萬元可抵約三分之一間置富花園。可今日此一小單位,市值是接近600萬元。

1976年定下的受限金額5萬元,由當時至現在2016年,足足40年而所涉之金額竟然不變,其represent的價值已變到不可類比。怎麼從來不見有識之士挑戰之?上面提到的幾類申索,即「債務、服務費、財產損毀、已售貨物及消費者提出的申索」,哪一樣是可以40年不變的?這「小錢債法庭」,到底是為誰服務的呢?或是聊備一格,讓小商人或受涉者有個希望就算了?

業主必不可少支出

看來,此法庭似應把申索額大幅調整,起碼提升一倍到10萬元,否則又是官僚們「腳不踮地」之好樣辦也!

稅局的《所課徵的稅項指南2015—2016》第三頁「豁免及扣除」說:「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

但是為何物業稅的扣減項目,就不讓物業的管理費得到扣除?

筆者記得,在九七回歸前,管理費和差餉,都是由租客付的。金融風暴爆發後,樓價及租值都大跌,用家話事,二者遂變成業主負責,至今仍是。

如在當時,管理費和差餉都是由租客付,即此二者是為租金的一部分,何需討論扣減?

今二者都由業主全付,其作為支出的性質,與稅務條例第16條的基本精神吻合。

納稅人為了賺取租金收入,揸頸就命,應客之需,投其所好,並為取得此入息而付出代價。本是收入,變成支出,本已是苦不堪言,若不低首從之,合同泡湯豈不更論盡?所以,管理費和地租,是體現業主對此單位的擁用權和居住權的必不可少的支出,wholly and exclusively得無出其右。仍堅決不扣不減,須重寫稅務條例第16條,方可改正納稅人對條例之誤解也。

一般人計算租金收入之回報率,多以租金倍乘全年數,再除以投資本金,得數約是二至三厘之間。其實減除業主需付之管理費和差餉後,其數又次之矣。

曾有一位專業人士問筆者,如把管理費在租金中抵消,並由租客負責交給管理公司,不就是立時解決問題了?租約的條件是業主與租客雙方訂定的,按理其他人不得干涉。然而區區小數目的費用,為了作一合理減除而端端度度傷透腦筋,豈不「陀衰」專業人士之形象?還不知稅局會不會拿出條例61A之大藤條對待呢!

來屆議會內取得席位的高貴議員們, 可有人願為這些中小納稅人發發聲?

作者為香港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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