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6日
聖誕前夕,讀到代表會計界出席立法會的梁繼昌議員的一篇大文,此文關係到本地會計師之生計,雖是望眼欲穿,總也算讓行內人知道他仍在關心我們。
他說的行外人冒充會計師者的謀生手段,直接和間接影響着正當會計師的生存環境。對此,本人多年來亦屢有評論。只是人微言輕,講亦無人理。
社會人士對這些事務所之名稱究竟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會計事務所」不甚了了,反正「收得平」和可以對付稅務局就可以了。加上電視廣告上亦對其服務,尤其是公司註冊之過程描述得神乎其技。此等事務所自誇其服務又平又靚自不待言,為什麼?因為此類事務所是「冇王管」的,會計師公會管不了其所為。故其交貨和完工的compliance和internal control的成本肯定比前者少得多。所謂平嘢冇好,服務質量便難獲保證了。
有牌會計師鬥不過無牌
最堪行內人感嘆的是「妹仔大過主人婆」的狀況。其意是指非會計師者因種種原因可以為客戶提供「價廉物美」之服務,甚得客人歡迎,且對其言聽計從,比有牌會計師更得到客人之信任。於是聘用誰為公司會計師,往往由他們說了算。有牌者反過來要聽無牌者指點,還要小心謹慎以免失去客戶,不亦咄咄怪事?
有牌會計師鬥不過無牌會計師是令人傷痛難忍的事實。因為此類事務所自由自在,不受任何專業守則之羈絆。與正牌者為了核實三幾十萬之年末存貨需翻山涉水、搭車乘船去一一清點不同,還要因撥備多少而與客人各持己見,最終而成qualify之局;或進而為了多年未能好好處理此類主客分歧而要自動辭職,好保全咱們會計師不為五斗米而折腰的氣概,也要向公會Practice Review大老爺顯示富貴於我如浮雲之崇高情操。
其實要作出一定的自衞也不是全無揸拿的。只要效法歷史學家黃仁宇所謂之「在數目字上管理」便可。何謂數目字管理?
第一,正牌會計師事務所是在公會有登記的。每個所都有一個號碼,以分別其Firm Registration也。但不知何故,多年來所見,甚少有事務所在其信紙頭或其他地方有此顯示。於是有牌無牌都是用一種無分別的信紙頭,這樣自然是有利無牌者之渾水摸魚也。
這也許是因為從事旅遊業者、補習機構者或地產經紀者的信紙、文件和收據都有數目字來管轄,會計師從之,豈無「跟人尾」之嫌?
第二,甚少事務所把其合夥人的大名和quali在信紙頭顯示。大概是為了私隱,或是不想讓旁人知道所內有猛人,以免為綁架勒索者提供線索?
以己之有攻敵之無是王道
其實顯示其主持人之姓名及會員號碼,也是打擊非專業事務所的重要武器。除非其人由一開始便要靠冒充來搵飯食,寧冒欺詐之險,也要獨霸一方,否則不敢硬充自己是會計師或自改其大寶號為公會註冊之Firm也。
所以,以己之有攻敵之無,應是王道的除魔之道也。正牌者不見得要為此負擔多少額外成本,無牌者卻一亮信紙,即可現形。以此教育消費者認清服務提供者之面貌,也不費多少功夫。當然,你可以說他們可以用錢控制一個新牌仔,要他怎樣做都可以,但若如此做的話,公會自會有辦法對付之,不像對待不受監管之無牌者般鞭長莫及也。
此類事務所的服務,會對有牌會計師和矇查查地接受了其服務的客人造成傷害,但畢竟是少數。傷害最大的應是聯同一些財務機構提供的所謂貸款服務,利率似天高而借到手的款項經七除八拆後所餘無已,這已不是提供質劣服務般簡單,而是徹頭徹尾的欺詐,應由警方出手才能杜絕。
筆者記得以前皮毛地學點《合同法》時,有個叫Non est factum(it is not(my)deed)的概念。據維基網上解釋,此是在合同法下,可令合同雙方之其中一方不受合同條款之限。此方雖是在合同上簽了字,應用此概念時,即表示其簽名是在受錯誤引導下或未明其所以之前而簽訂的,卻又非疏忽而致。若能以此成功申辯,可令此合同無效。
從其網站看,梁議員可提供的專業服務,是偏於律師多於會計師之域。既然他可以橫跨兩界,似應多拿點功夫出來,為陷入欺詐困境之人提供解脫。
民主可以講完又講,上街可以行完又行,多你一個唔多,少你一個唔少,但可提供上述服務,救民於水火之能者,屈指可數。眼看着老百姓遭欺負,被驅不異犬與雞時,何不祭起杏黃旗,替天行道呢?
作者為香港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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