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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6日

陳婉容 特稿

從國際法看以巴衝突 「自衞」非不受制約

美國國務卿克里(John Kerry)在上周日的直播節目,不慎發生了hot mic事件,跟助手的一段對話被錄下。片段中克里連續說了兩次:「It's one hell of a pinpoint operation」(這行動還真的夠精準),明顯諷刺以色列口中的「精準攻擊」無法達到不濫殺平民的目的。執筆之際,「護刃行動」(Operation Protective Edge)已令加沙死亡人數上升至600多人,傷者近4000。

從1948年以來巴勒斯坦難民的回歸母土權,到2004年被國際法庭在一份諮詢意見中批評為「侵犯人權」的隔離牆,到以色列不斷違反日內瓦協定第49條,強制摧毀巴人村莊,擴大屯墾區,以巴問題其實只能證明國際法紙上談兵的真空。然而在社交媒體盛行,資訊渠道日多的今日,以巴雙方都想在這個軟性戰場獲勝,在這場武力衝突中成為「合法」同時合乎道德的一方。

雖然衝突前各有青年被對方殺害,幾次加沙衝突的原因,不外是哈馬斯不斷射往以色列的火箭炮,和以色列口中的自衞權利。而國際法雖然沿襲荷蘭國際法鼻祖Grotius的自我保護天性論,但「自衞」在今日的國際法中仍然有規範。首先,以色列經常引用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註明「一國對他國進行武力攻擊時,受攻擊國有自衞權利。」然而加沙或巴勒斯坦皆非聯合國或以色列承認的「國家」,而是以色列非法武裝佔領的地區。

其次,如果說以色列因受哈馬斯長期威脅而進行「預防性攻擊」(preemptive strike),就要檢視哈馬斯的火箭炮有沒有對以國構成實質傷害。根據國際習慣法,除非對方的攻擊已經「沒有任何其他手段可以化解,而且其迫切性已容不下一刻考慮」,「預防性攻擊」才是正當的開戰理由。哈馬斯的火箭炮雖然意在傷害平民,但面對以色列的「Iron Dome」金鐘罩,可以算是投卵擊石,以色列在這次衝突中,只有很少人在加沙邊境被碎片擊中傷重身亡,就沒有其他傷亡報告,因此亦難以證明以色列是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在加沙開戰。

攻擊學校醫院 違反人道原則

以色列如此大力宣傳自己的行動「精準」,其實是為了避免觸犯必要性(necessity)和對等性(proportionality)等戰時人道規範的指控。即使是在槍林彈雨的戰爭當中,亦有戰區與非戰區,戰爭單位(belligerent)與非戰爭單位之分,戰爭只能以軍事目標為限,不能在平民區大舉開火,所以以色列對學校、醫院和報館等建築物的攻擊,明顯觸犯必要性原則;而對等性被日內瓦第四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 War)認定為基本人權原則,規定對等戰爭中雙方實力不可過於懸殊,而且自衞還擊時必須考慮還擊力量會否導致平民傷亡。

談及「精準攻擊」,更加必須一提的是武器。國際法禁止使用「使人受到不必要痛苦」的武器,而這種武器當中最有代表性的,要數早在1899年第一次海牙會議(First Hague Conference)後發表的第三宣言中,就被禁止在戰爭使用的達姆彈(Dum-dum)。達姆彈是一種「擴張型」、「入身變形」子彈,在撞擊人體後,由於鉛的特性,子彈會自動變形,令傷口嚴重撕裂和擴張,對人造成極大的痛苦。以色列在去年仍有使用達姆彈的紀錄,而在今次加沙行動中,以色列再次使用了「箭形彈」(flechette),一種發射後會自動爆出數以千計鐵彈,散落在300乘90米範圍的武器。

以贏戰爭 巴贏輿論

雖然以色列聲稱國際法並未禁止箭形彈,但其實國際法規定箭形彈只能對合法軍事目標採用。再者,可以自動爆出過千鐵彈的武器,能夠有多精準,還是槍炮有眼,不會傷及平民,不難有定論。有報告指出以色列在加沙使用毒氣,如果屬實,以色列亦觸犯了她在1969年成為簽署國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毒氣的日內瓦協定書(Geneva Protocol)。

現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已通過決議,為以色列在今次攻擊加沙的戰爭罪行成立調查小組,被以色列指控為「另一份(偏頗的)Goldstone Report」。這份於2009年發放,就2008-09年加沙戰爭中雙方的戰爭行為作出調查的詳細報告,已經羅列了以色列封鎖加沙、蓄意針對平民、學校、難民營進行攻擊、使用違禁武器白磷彈等戰爭罪行。這份報告之所以驚世駭俗,是因為跟主流媒體的說辭相去甚遠—聯合國報告指出以色列利用巴人作人肉盾牌(human shields),卻找不到哈馬斯的類似罪證。一如以往,以色列的硬實力令加沙血流成河,巴勒斯坦卻贏了又一場輿論戰爭,雖然這些輿論能集合成推倒高牆的巨大力量之日,恐怕仍是遙遙無期。

陳婉容 (獨立記者及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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