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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4日

黃覺岸 EJ GLOBAL plus 宏觀法治

聯合聲明必然受國際法制約

國際協議、聲明、公告,法律上有何分別?

不妨從《中美聯合聲明》說起。先說最近的一次,本年5月17日中國副總理劉鶴帶團訪美會見特朗普,磋商了數天之後發表《中美貿易磋商聯合聲明》,雙方達成共識,不打貿易戰,停止互相加徵關稅,並同意將採取有效措施以減少美對華貨物貿易逆差。當然,眾所周知,在特朗普與金正恩會面之後中美貿易戰已經開打,這聯合聲明迅速成為歷史,十分兒戲。

聯合聲明這類東西在國際法而言是全無作用的嗎?國與國之間簽訂的書面協議怎樣才會成為具有效力的國際協議?大家記得早前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曾經很「霸氣」地說《中英聯合聲明》已經是一份歷史性文件,已經了無作用,中美之間的聯合聲明也是這個樣子嗎?國際法是沒有效力的一紙虛文嗎?

這些問題,是對也是不對,是清楚也是不清楚。大家理解的法律法治,首要條件是被遵守,不遵守時有被強制執行的機制。國際之間的協議當然是國際法,被遵守的情況也遠多於不被遵守。一般而言,我們會承認國際法與憲法高於一般法律,能否被執行倒是另一回事。筆者經常力批本港法官判案的種種謬誤,根據的也是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法官無以反駁,可以不加理會,但不能說我藐視法庭。

最少,當我們據國際法去批評任何政府之時,只要理據十足,是穩佔道德高地,理正氣壯的,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也甚為有效。在上述外交部發言之後,英國的回應也簡單直接:聯合聲明英方是一定遵守的。外交部發言人自知聯合聲明是國際法的一部分,將之說成是歷史無疑是無知的失言。

有中方學者出來支持《中英聯合聲明》是已經失效了嗎?有也只是一些不懂國際法的幫閒角色。王振民說《基本法》之上有中國憲法,從而引申國憲法可以引用,那是個謬誤,因為《基本法》是直接衍生於《中英聯合聲明》,是有國際法為基礎的,那是全中國的法律都沒有的情況!

有水平負責任的中國學者絕不敢說《中英聯合聲明》是無效的歷史文件,除非中國先退出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退出後所有中國簽了的國際協議都可以不遵守。可能嗎?香港人只知自己底氣十足,因為有「一國兩制」、《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中英可以關門打狗,但作為崛起的大國及安理會成員國,對國際法是不能視如無物的。

明白這個道理,香港人從來有權將問題拿到國際上進行申訴,要求國際干涉,香港不同西藏,《西藏十七條協議》不是國際法,並沒有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但《中英聯合聲明》有!

不論名稱 聯合國登記後均有效

筆者保留了一份1984年9月的《中英協議草案》。當初中英之間的協議本為「協議」,其後中方堅持改為聯合聲明。一般人對文字的理解,協議是較聲明高層次的文件,但國際法的理解不是這樣。據《維也納條約法》,只要協議是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的書面協定並以國際法為準,不論其名稱為何,就為公約所制約。

《中英聯合聲明》不單是用足國際法格式語句所書寫,並且在聯合國秘書處作了登記,依足公約的要求;而且簽署的規格也是由兩國總理及首相在國內外賓客觀禮下簽署,是最高級別的首長級簽約禮儀。英方有心令到聯合聲明成為最具權威的國際法文件,不會如《西藏十七條》一樣降級為歷史文憲!

我們看國際法不能只看名稱,分析其效用之時也不必理會王振民之流的官僚學者,見到其實效之時更應珍而重之而不必被誤導下妄自菲薄。決定中美關係的建交只是一項聯合聲明及三項公告;決定二戰後世界秩序的也只是公告與宣言而已。有人敢質疑其效用,說只是歷史文件嗎?

宏觀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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