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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8日

凌劍豪 EJ GLOBAL plus 環地視野

美英法空襲敍利亞 只合情不合法

「伊斯蘭國」(IS)的勢力不大如前之後,媒體對敍利亞問題已是棄如敝屣,難民問題也不過是討論歐洲右翼崛起問題時的必然配菜而已。但最近一次懷疑來自巴沙爾(Bashar al-Assad)政權的化學襲擊,驅使美英法3國在4月13日聯手空襲部分敍利亞政府軍據點,令敍利亞問題重新進入那早已擁擠的國際版版面。

有關敍利亞內部各勢力的割據爭雄,以及中東地區的地緣政治角力,現在已有很多分析及討論,在此不贅。反之,一個較技術的問題卻鮮有本地媒體提及,就是敍利亞問題與國際法的關係,以及國際法是否解決敍利亞問題的出路。

人道原則未成國際法主流

美英法3國空襲發生後,不論是巴沙爾政權或是其國際社會主要盟友俄羅斯及中國,均表示美英法空襲並不符合當下的國際法環境。另一方面,美英當局卻以人道問題及化武問題來論證這次軍事行動的合法性。

二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其憲章一直是國際社會衡量合法使用武力的原則。根據《聯合國憲章》,國際社會合法使用武力主要基於兩個方面︰一是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二是國家受襲時可行使正當防衞及聯合正當防衞(Collective Self-Defence)的權利。

從這次空襲分析,3國空襲似乎難以達到上述準則。首先,即使有報告指敍利亞政府軍涉嫌違反《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 Treaty),但根據2013年聯合國安理會2118決議,行動本身也要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辦事,須得到聯合國安理會授權才可發動任何形式的軍事行動;其次,相對於美國軍隊在敍利亞東部遭到IS武裝分子襲擊,巴沙爾的「化武」並沒有針對西方軍事行動,也沒有向西方及其盟友作軍事攻擊,正當防衞及聯合正當防衞之說也難以成立。因此,單以《聯合國憲章》對國家合法使用武力的規範,這次空襲大馬士革並沒有堅實的法理基礎。

當然,從特朗普及文翠珊的角度而言,上述分析並不合理,原因是敍利亞政府所干犯的是人道罪行,地球村的國家有責任肩負起維持全球人道主義─那就是近年提出的「國家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簡稱R2P)。R2P的概念早見於前英國首相貝理雅(Tony Blair)提出的「人道干預原則」(Doctrine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認為在特定的情況︰(1)有足夠證據證明並說服大部分國家認同,某個國家境內有嚴重的人道問題需要即時處理;(2)國際社會已窮盡其他可行的外交方法仍未能解決,使用武力是最後手段處理問題;(3)相關武力為最低限度並以解決問題為依歸,國際社會應直接干預別國事務,特別是當該國沒有能力或不願意處理國內的人道問題,其他國家有責任協助處理該人道問題。

2001年干預及國家主權問題國際委員會(ICISS)提交報告,正式提出保護責任原則,並在2005年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以聲明形式確認「保護責任」的重要性,當中強調國際社會對以下4種罪行有保護責任︰種族屠殺、戰爭罪、種族清洗及反人類罪。然而,2009年的安南報告所提出的「三大支柱」中,對於履行保護責任的主要框架仍是在《聯合國憲章》及安理會手上,「三大支柱」並不鼓勵個別國家繞過聯合國作軍事行動以處理人道問題。

親疏有別 干涉存兩套標準

事實上,就人道干預及保護責任而言,國際社會一直未有共識,甚至在執行上也相當具選擇性,因此難以將其定性為「習慣法」(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甚至再進一步的「絕對規範」(Jus Cogens)。法律學者Anthony Gaughan以中東為案例,直言西方社會也沒有干預沙地阿拉伯對也門的攻擊,或是埃及軍政府對反對者的武力行為,可見西方社會在使用「人道干預」及「保護責任」的準則往往包含政治元素,兩國均是美國在區內的重要盟友,但敍利亞巴沙爾政權卻明顯親俄。

但另一學者Jan Lemnitzer卻指出,俄羅斯在安理會提出針對空襲違反國際法的決議,15個安理會成員國有8個國家反對,支持的國家只有3個國家,反映國際社會對是次空襲的政治正當性投了支持的一票,聯合國安理會沒辦法履行其保護責任工作,全因是現時體制以戰後和平體制為基礎,放大了部分國家的權力,令人道問題往往成為犧牲品。

因此Jan Lemnitzer及另一學者Andrew Bell認為,國際社會應藉這次空襲重啟有關保護責任問題的討論及體制改革,而英美國家也應以外交努力游說其他國家支持改革。但以特朗普的性格及文翠珊現時面對的內外困局,大抵這不過是學者們一廂情願的想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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