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6日
歐盟近期宣布會首度引用《里斯本條約》(The Lisbon Treaty)第7條,調查成員國之一的波蘭近年備受爭議的司法改革,有否違反歐盟要求成員國擁護的基本價值及原則。這條條款有時被稱為歐盟的「核選項」,因為可以剝奪成員國在歐盟事務上的表決權利。然而,波蘭似乎毫不懼怕歐盟使用這絕招,箇中原因莫過於懲罰機制啟動的條件,幾乎不可能達成。
首先,《里斯本條約》是為了取代以失敗告終的《歐盟憲法》,制訂歐盟憲制框架而訂立的條約,故當中不少條文都是基於完全假設的狀況而設,甚至是沒人預料果真會有用武之地的條文。就正如在英國脫歐公投通過前,大概沒有人會想到列明成員國退出歐盟程序的第50條真的派上用場。
第7條的存在意義也是類似。根據《里斯本條約》第2條,歐盟成員國必須尊重人類的尊嚴、自由、民主、平等、法治、人權等價值;第7條則是為防範有成員國違反上述的歐盟價值觀根基,從而制訂的懲罰機制。《里斯本條約》是在2000年代草擬,當時歐洲社會仍然對歐洲整合和單一市場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充滿憧憬,成員國也自然不會質疑和挑戰歐盟提倡的自由民主、人道主義價值觀。
後來金融海嘯、歐債危機、中東難民潮等危機接連爆發,歐盟應對方針差強人意,在冷戰後才陸續加入歐盟的前共產國家更是經濟和社會問題的重災區,對這些國家的民眾而言,歐盟反成壓迫祖國的強權,疑歐氛圍因而迅速蔓延,也讓他們走向自由民主的誘因減退,讓第7條設想的狀況真的發生。
回到條款本身的討論,啟動第7條懲罰機制的程序其實非常繁瑣。首先,啟動程序的建議,必須由三分之一的成員國、歐盟委員會或歐洲理事會五分之四成員、歐洲議會三者任何一方提出來。然後歐洲理事會須聆聽並理順成員國對啟動程序的各種質疑,才正式對涉嫌違反條約第2條的成員國作出警告。在這個階段,只要鬧事成員國願意改正,歐盟就不會採取下一步行動。
而若鬧事成員國無視警告,一意孤行,那麼歐盟委員會就可在歐洲議會同意下,向歐洲理事會建議裁定該成員國持續嚴重地違約。這個建議也可由三分之一成員國共同提出。歐洲理事會收到建議後,須再邀請對事件有質疑的成員國提交觀察報告,證實對鬧事成員國的指控屬實,最後歐洲理事會全體領袖(除鬧事成員國外)要一致通過,才可正式裁定鬧事成員國違約。
有了裁決也不代表歐盟可立即剝奪鬧事成員國作為歐盟成員的權利。須知道歐盟是個架構龐大而複雜的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成員國除了在各個屬下機構的表決權外,還有難以盡錄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因此,第7條亦規定歐洲理事會必須以有效的多數決,來決定要剝奪多少鬧事成員國的權利。
由此可見,由啟動程序,調查嫌疑,到證實違約指控及作出懲罰,都需要成員國經正式程序達成全體共識,尤其是「定罪」必須要全體成員通過才會生效。但成員國之一的匈牙利一早就表明,一定會反對歐盟懲罰波蘭,也就是說今次歐盟的制裁行動,從一開始就注定會失敗,亦無怪波蘭能大聲夾惡,反過來指摘歐盟玩弄政治把戲,純粹是為了報復該國不願接收難民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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