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日
早於古希臘時期,哲學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已經點出,奉公守法的良好公民不一定是有德性的人,因為法律本身沒有對錯好壞可言。美國哲學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更直言,面對一個不義的政府,真正自由而屬於義人的地方就是監獄。在經歷了法西斯主義、極權主義、種族主義等各種歷史教訓後,我們都明白,法律可以是道德上極有問題的,畢竟種族清洗和種族隔離等人類罪行,都曾是合法的。
假若我們同意,法律理應符合道德要求,而事實上,有違公平正義的法律又存在的話,我們可以如何面對?革命是其中一途。洛克(John Locke)在《政府二論》(Second Treaty of Government)便曾提及,由於政府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旦整個法律體系已淪為少數特權階級用來侵犯基本權利的工具,公民便有革命(即推翻整個現有制度)的權利。但法律體系的不公卻有程度之分,例如即使在一個基本人權得到大致保障的社會,也有可能出現個別的不公法律條例或政策,這時候,公民又該如何應對呢?
踰越法律旨在引社會關注
在當代政治哲學中,比較大影響力的是羅爾斯(John Rawls)在《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中關於公民抗命的理論。羅爾斯指出,在一個基本自由和重要權利得到保障的社會中,假若某些不公的法律存在,當公民曾使用合理範圍的法律途徑爭取公義而不果,那麼公民便有道德權利透過有意識地違反該法律來進行控訴,目的希望以此來喚醒大眾的道德意識,令他們重新思考現行的法律是否有違公平正義的政治理想。
一般民主社會的核心道德理念便是自由與平等。羅爾斯明言,沒有任何政府機關或法院對憲法背後理念的詮釋是唯一的,因為不論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在對憲法的詮釋上都有可能犯錯。在一個平等公民共存的社會,假使現行的法律將部分公民應有的平等權利剝奪,這些公民便有道德權利去指出問題並反抗,否則他們便會淪為次等公民。所以,公民抗命的核心目的是「違法達義」,即透過有意識地直接或間接違反某些特定法律,來要求社會大眾重新檢視某法律或政策是否違背了自由平等的原則,從而透過大眾壓力來達致所期望的制度改革。
因為公民抗命目的除了是喚醒社會大眾,也是挑戰某些特定的法律和政策,而非整套政治制度,因此公民抗命一般是非暴力、公共的、而且是由道德信念所支撐。
非暴力有道德和策略兩方面的考慮,從道德的角度而言,甘地便曾指出,即使是公民抗命者亦須接受自己的觀點有可能出錯,而傷及他人的暴力會造成對他人不可逆轉的傷害;在策略而言,公民抗命是透過引起公眾同情而達致制度轉化的方式,而超越一定程度的暴力很容易會引起公眾反感,因而暴力與道德感召兩者可能會存在矛盾。公共性是指支撐公民抗命背後的理據必須是被廣泛接受的政治價值,而且行動本身是透明公開的。但要強調的是,這些設限都不應被理解為嚴謹意義下的設限,因為在特定的處境裏,怎樣的行動才能喚起公眾同情和政府退讓,是可變而且需要當場判斷的,這些都是道德理論所無法處理的問題。
然而,羅爾斯理論所處的是一個接近公正的社會(Nearly Just Society)中,亦即一個有平等選舉權, 言論結社宗教自由得到保障,以及經濟相當平等的社會。由於公民抗命是在尊重整個法律體制的前提下,有意識地透過違反特定法律或政策來促進制度完善,在一個基本人權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社會,我們未必有充分理由或義務去尊重整個法律體制。
社會不公正行動者成本高
因此,羅爾斯明言,在這類不公正的社會中,更激進的手段可能比公民抗命更合宜。在一個不公正的社會中,由於許多公民的基本政治參與權未得到保障,而且合法的政治參與渠道未必有效,「違法達義」接近是必要去理解推進社會改革的概念。在一個不公的社會中,違法達義指向的是法律可能淪為權貴打擊社會改革的工具(如新加坡),而違法達義所包含的可能性亦遠大於公民抗命,因為在一個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地方,違什麼法,怎樣違法,都需要行動者當刻審慎判斷。
郭志_多倫多大學政治理論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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