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9日
政府原本以交通開支已經有補貼為理由,表明無意把公共交通費納入電子消費券的合資格項目中,但最終「轉軚」改變主意,容許電子消費券的使用範圍涵蓋公共交通費。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表示,希望消費券的使用範圍盡量擴闊,由於目前政府的交通費補貼有墊底金額,在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有關決定,形容屬於公平的安排。
聽取社會意見 冀添靈活性
陳茂波指出,市民外出消費需要乘搭交通工具,加上有市民反映交通費開支大,在聽取意見後,決定把公共交通費納入電子消費券的使用範圍。他續稱,容許市民在限期內選擇分開或者合併使用消費券,是希望給予彈性,滿足不同需求。
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王學玲重申,不會一次過發放5000元消費券,因為分期發放對刺激消費的效果最佳,現時的方案已兼顧足夠彈性。
除了可支付交通費,電子消費券適用於本地零售、餐飲和服務業商戶的實體及網上店舖,但不能用於繳交水、電及煤氣等公用事業收費;稅款、罰款、牌照費、隧道費、停車咪錶等政府收費;同時也不可用作購買保險等金融產品和服務、教育開支、捐款,或直接向非本地商戶購物。
政府轉軚容許消費券用於交通費,消息人士強調,是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市民大多希望可放寬用途,提供更大靈活性,以滿足不同人士需求。
對於此舉會否削弱消費券刺激經濟的效果,以及不符政策原意,消息人士重申,消費券可帶動社會整體消費氣氛,「而且始終你手頭鬆動些、氣氛好些,就容易會使多一點」,認為此安排是平衡不同市民和社會各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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