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1日
除了讓具有企業WVR性質的中概股回歸香港外,港交所(00388)建議常規化同股同權中概股第二上市的資格規定,放寬讓非創新產業的中概股亦能來港第二上市,並考慮調整相關市值要求,將進行市場諮詢。
梁定邦:須達主板上市要求
按照現行規定,藉《上市規則》第19C章來港第二上市的中概股須屬於「創新產業」範疇的公司。對於港交所有意進一步放寬中概股須證明其為「創新產業」的要求,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認為,可以作進一步探討,但要確保企業至少達到主板原有上市要求,以及符合其他有關公司管治及披露等規範。他相信,證監會和上市委員會將繼續守好防線,料第二上市放寬後也不會被中概股濫用機制導致監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
德勤中國華南區主管合夥人歐振興指出,現時第二上市的成效不錯,既未有出現特別問題,市場接受程度亦高,故可考慮放寬對中概股第二上市的要求。
他補充,不同公司均有把應用科技滲入業務,令「創新產業」的定義愈趨廣闊,已未必有需要企業證明其具有創新產業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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