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
特首林鄭月娥宣讀《施政報告》之前,各界一直關注她能否進入會議廳,若然未能,會否違反《基本法》所訂明的憲制責任。而整份《施政報告》合共53個段落,林鄭在立法會內只讀了其中一段,及後她在下午的記者會上,主動就有關問題解釋,稱雖然在立法會「短短說了幾句說話」,但已符合相關憲制要求。
下午記者會主動解畫
根據《基本法》第64條,「特區政府須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而《基本法》第73條亦說明,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包括「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然而,林鄭只在立法會逗留片刻,連演詞第一段也未能完成宣讀,便要離開立法會大樓,有否違憲成為疑問。
梁君彥:有疑問可交法院
林鄭在記者會上堅稱,做法已符合《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憲制要求。她解釋,過去兩年都沒有宣讀整份《施政報告》,而是選擇以數十分鐘發言來作簡介,強調從法律和憲制角度「今日我是完成了這工作」。她又稱,若有機會非常樂意再到立法會,交代《施政報告》的內容,並接受議員提問。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指出,《基本法》訂明立法會具憲制職能,聽取《施政報告》,他未有正面回應林鄭的做法會否產生憲制問題,僅說可交由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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