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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9日

保監局:中介違規不設定額罰款

保監局將於9月23日起取代保險業聯會,接手規管保險中介人。該局周五公布《有關向受規管人士行使施加罰款權力的指引》諮詢總結,不會引入定額罰款機制,該局會視乎中介人違規行為的性質、嚴重性及影響,再決定罰款金額。該指引將於保監局接手規管工作同日生效。

保監局指出,回應者皆同意為業界設立統一標準,其中有建議認為應採用定額基礎的方式,即公布一般類型的不當行為及其相應的最高罰款,以便順利過渡至新的直接發牌機制。

然而,保監局直言,鑑於不同中介人業務規模的多樣性、可能引起不當行為的受規管活動種類繁多,以及根據該條例可採取紀律行動的不同理由,為新機制下的不當行為種類列出詳盡清單實為十分困難。因此該指引並不會試圖預先決定任何罰款的定額,而是制訂總體的罰款原則。

網絡安全指引 明年生效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新增的第81條,允許保監局對違規保險中介人採取紀律行動,可以判罰最高1000萬元或該中介人所獲取利潤金額的3倍,以數額較大者為準。

另外,保監局發通函公布GL20網絡安全指引,對保險公司的網絡安全設立標準和指導原則,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該指引要求保險公司設立網絡安全框架,以確保業務數據或保單持有人的個人數據安全。

保險公司須定期審視其網絡安全策略,例如至少每年一次審視保險公司應對網絡風險的能力。

通函提到,倘若發生網絡安全事故,保險公司需要有相應的應對策略,以採用切實的行動減輕事故的影響,並需要盡快向保監局通報,不可遲於72小時內通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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