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3日
澳門出台實施膠袋徵費法案,建議在零售過程中提供膠袋須按數量收費,政府過去曾建議每個膠袋收取一元,但具體金額將在法例生效前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方式訂定。澳門政府在2015年底進行限制使用塑膠購物袋的公開諮詢,經過3年完成《限制提供塑膠袋》法律草案,並已送交行政會完成討論,稍後將交立法會審議,料還需等待一段時間才能實施膠袋徵費。
建議每個收費一元
環保局局長譚偉文引用資料表示,2017年澳門每日約產生1400噸固體家居垃圾,當中23%是塑膠,包括13%的塑膠袋、2%膠飲管、1.5%發泡膠餐盒。他指鄰近地區實施膠袋徵費初期,膠袋使用減少約八成,預料澳門屆時的情況會與鄰近地方相近,保守估計措施初期減少量會不少於五成。
法案建議在零售行為中,商戶必須以有償方式向他人提供塑膠袋,至於膠袋的定義則指有部分或全部使用塑膠材料的袋子,均視為收費對象。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政府曾建議每個膠袋收取一元,在公開諮詢期間亦得到居民認同,並指商戶收到的「膠袋錢」會屬於商戶,未來行政長官也可按社會需要調整收費金額。
違合作義務罰款1萬
根據法案建議,日後超市、便利店、藥房、百貨公司、食品類手信店及化妝品店等零售商店,都會實施膠袋徵費,但法案設定例外情況,尤其是基於衞生及安全理由,規定用於盛載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非氣密包裝的食品或藥品、應保持在冷熱狀態的食品或藥品、在機場禁區內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可以以無償方式提供塑膠袋。換言之,市販在售賣未經包裝的鮮活食品時,仍可向顧客無償提供膠袋。
為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及推動減少提供塑膠袋,法案規定須在零售場所的顯眼處張貼有關提供塑膠袋的宣傳品。法案建議環保局負責監察法律的遵守情況,並可要求其他公共實體,尤其是海關、治安警察局及財政局提供所需協助。
此外,為查核有關向他人提供塑膠袋的收費情況,零售場所的所有人負有合作義務。若果零售商戶違反限制提供塑膠袋,建議科處1000元罰款,如違反合作義務,科處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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