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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

黃英豪脫行賄罪 促檢討過時法例

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圖】被控於2009年向已故的海域化工(02882)(現稱香港資源)副主席許浩明行賄,區域法院昨頒布裁決,裁定黃英豪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不成立,理由是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黃英豪意圖在商業上獲得許浩明優待;黃英豪形容判決公正,感謝家人及各界支持,又認為本港法例應與時並進。

官指折讓轉股屬獎勵

港鐵(00066)主席馬時亨昨天亦有到庭支持,坐在黃英豪胞姊黃英琦旁邊;根據控方案情,黃英豪(54歲)涉嫌以接近一折的價錢,向許浩明轉讓1500萬股香港資源優先股,作為對方建議香港資源收購金至尊5間附屬公司的誘因或報酬,令許賬面獲利2130萬元。

不過,法官認為,黃英豪此舉只是為獎勵許浩明,在收購金至尊一事上對公司的貢獻,並無不誠實或刻意隱瞞董事局,亦沒有證據顯示許浩明曾作出任何優待黃英豪的行為;法官接納黃英豪的說法,因香港資源當時出現財困,他希望在不增加公司財政負擔下,令許繼續留任,故裁定黃英豪無罪。

馬時亨到庭支持

本身是律師的黃英豪,聽到裁決後逐一與在場親友擁抱致謝,他離開法院時表示,判詞非常清晰,香港司法制度公正,自己未來會多陪家人及專注工作;他認為,本港部分法例於數十年前訂立,應與時並進或有需要檢討。

馬時亨則表示,認識黃的父親黃乾亨,因此到庭「支持吓朋友」,對黃脫罪感到高興。

【案件編號:DCCC19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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