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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6日

破管署申頒令 禁張震遠任董事

已破產的前香港商品交易所主席張震遠【圖】,遭破產管理署署長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張震遠在指定期限內,不得出任公司董事、清盤人、財產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以任何方式參與公司的發起、組成或管理;案件已排期於今年3月7日,就張震遠的「取消資格令」進行聆訊。

排期3月7日聆訊

原告為破產管理署署長,被告是張震遠,據入稟狀指出,取消資格令由1年至15年不等。事實上,自商交所2013年5月因財困爆煲、並於翌年4月被高院頒令清盤後,張震遠是非不絕,先後多次被入稟追數,至2015年4月被法庭頒令破產,當時庭上披露其欠債至少達1.2億元。

除民事訴訟,張亦面對刑事檢控;2015年3月他承認任商交所主席期間,拖欠員工薪金,被判監6周,但其後就判刑上訴得直,獲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他亦捲入另一宗涉嫌串謀詐騙及欺詐案,該案將於下月27日再提訊。

【案件編號:HCMP11/2018、DCCC71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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