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
就提升本港銀行業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專業能力,金融管理局昨日發表指引,列明銀行獨立非執董的角色、資格及其獨立性準則等,銀行應於一年內滿足指引的要求。
金管促一年內執行
金管局指出,2008年金融海嘯暴露全球金融機構的管治脆弱,董事會尤其獨立非執董的角色愈益受到重視,金管局於今年較早時進行相關業界諮詢,昨日終於發表指引。
文件認為,銀行獨立非執董不應只代表股東的利益行事,而應顧及更廣泛的公眾利益,包括存戶及客戶,要確保銀行營運持續穩定。文件亦列明了多項有關董事的獨立性準則,並列舉多個有損獨立性的情況,例如:持有銀行股份多於1%;曾任該行除獨立非執董以外的高層職位;在董事酬金以外,從銀行收受其他大額回報;與該行有明顯業務關係;有直屬家庭成員現時或過去3年內受聘該行高層職位;與該行其他高層有親屬關係;與其他董事透過在第三方公司,產生交叉董事關係;擔任董事會成員超過9年等。
若有關董事與銀行的控制人有部分上述關係, 亦被視為有損獨立性。
指引列明獨立非執董不應收取與銀行表現掛鈎的報酬,例如認股權,因這樣會削弱其獨立性;獨立非執董所收取的現金報酬,應以基本酬金每年至少40萬元,加上在董事會屬下委員會服務的額外酬金,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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