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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日

馬揮 人云我云

無之以為用

老子喜用例子講玄妙的道理。比如《道德經》第十一章:「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輻是車輪中連接外輪圈與軸心的木條,轂是車輪中心的圓木。三十條輻要接到「中空」(「無」)的車轂,車才能行走。埏埴是用水和黏土揉成泥坯,然後做成容器。容器要「中空」,才能盛物載物。依照老子的說法,容器要有「無」才有用處。戶是門,牖是窗,蓋房子必須鑿出門窗,房內「中空」,即是房子要有「無」,才可居住,可居住才是有用的房子。說了這三個例子後,老子便下結論:「有之以為利。」意思是:有使用價值的器物,而器物卻必須有「無」才可使用,故老子云:「無之以為用。」

老子舉的三個例子,車輪、容器、房子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有「空間」。嚴格來說,「空間」也是「存在物」,車輪、容器和房子的「空間」不是真空,而是有空氣的。房子裏若是真空,連空氣也沒有,這樣的房子是不能居住的。房子之所以要「鑿戶牖」,正是要讓外面的空氣進來,裏面的空氣出去。空氣流通,才是可居的好房子。

若果老子說的「無」,只是指看不見、摸不到、無聲、無味之「物」,那老子沒有錯。然而,空氣有溫度,皮膚可以感受得到。空氣流動成風,也可以感受得到。若「無」意思是什麼也沒有,那老子便錯了。何況,不是一切有使用價值的器物都是「無之以為用」,比如一幢大廈的樑柱、火車的路軌、庖丁解牛的刀刃,就沒有「無」,即「有之以為用」。

老子所舉的例子不適當,不等於他的道理也不對,「說明」不是「證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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