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7日
「道歉」被界定為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包括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以及任何事實陳述。就適用程序而言,道歉不會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時,不得列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道歉證據將不會為裁斷上述事項而被接納為證據,也不可以依靠道歉作為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的證據;這樣會妨礙人作出道歉。
當然,當涉及刑事程序、立法會程序及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死因裁判官條例》進行的程序,《道歉條例》將不適用。《道歉條例》也不會造就以道歉作為抗辯或減低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保證或彌償合約可得到的保險保障、補償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也不會受到道歉影響。
先要處理個人尊嚴
法律不外人情,《道歉條例》提供了兩方溝通的平台。但香港人的道歉文化是否很進步?
道歉,是人與人相處最複雜的一種人際溝通。如可認識錯誤,回心轉意修補關係,終止對彼此的傷害當然最理想,但更多情況是無法彌補,如電影《教父》中家族間的隔代情仇。
道歉先要處理是自己的尊嚴,檢視錯誤是痛苦的,開口承認是困難的,用盡心思、撫平對方內心傷害是珍貴的,貴在真摯和誠懇。另一方面,道歉的過程很多時涉及補償及金錢糾紛,令事情更複雜,動機也不一樣了。道歉不一定成功,就如心情不好去看全世界最好笑的笑片一樣,但不作嘗試便肯定不成功。
道歉最理想結局當然是和解,但即使是真誠的道歉,對方也不一定接受,要有對方作任何情緒反應的心理準備。就算對方不接受道歉,釋出善意,也有機會減少誤會,避免彼此消耗和損失。雖然道歉可能徒勞無功,但不代表不需要道歉。道歉,是人類結束仇恨的一道門;畢竟,含恨到日落的人生,是痛苦、煎熬的。
撰文 : 占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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