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
有道是「居安思危」,在日常很多情況中,我們雖然處於「安」的境地,但仍然須考慮到萬一有變故時該怎麼辦。這種危機感,在我們準備與別的人進入(但未開始)締結一個新的關係之前,尤其重要。
所謂「締結一個新的關係」,有一些是自願的,例如簽署合約。也有一些是不由自主的。「不由自主」並不一定等同「強迫性」或「非自願」。例如我們走出家門踏上馬路,之後在路上走動,不期然地就與當時路上所有的人與物,發展出一些彼此之間的權責關係:大家都有「不受到侵擾」之權,也須保持警惕,互不傷害,否則有彌補、賠償之責。這些「權」與「責」在法律上可以帶來後果的嚴重性,與前述簽署合約所能造成的,不遑多讓。其中主要的分別,在於前者一般可以預先作出應對方案,後者則往往源於「意外」,無從預先策劃而已。
如果單單從金錢的角度看,「居安思危」的對策可以是,事先安排適當及足夠的保險,以防失去金錢預算。但金錢不是唯一的危機源頭;另一方面,雖然它每每是爭執之標的物,卻不一定是爭執中的關鍵決定因素。所謂「爭執」,自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旦發生了,須有方法做出一個「定奪」。
從而走出來的,乃是一宗「民事糾紛」;如果解決不了,接下來可以是「打官司」。官司該怎麼樣打?這方面也可以有「居安思危」的考慮和前設方案。其中包括「仲裁」。
仲裁是訂立協議當事人在進入了合約、彼此之間尚未有爭執之前,預先設定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以替代「打官司」。為什麼這樣做?為的是,相比較在法院進行訴訟,仲裁可以具有更高效率,更靈活,更經濟,而不失其公正和中立性。
在進入協議前預先設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紛爭,自是一個明智的決定。在當其時,還可以進一步先把一些細節也敲定了,例如仲裁依據什麼地方的法律,在哪裏進行等。其中一個細節是:由誰人做出仲裁?換言之,誰人充當法官之職?
正如所有審訊程序,仲裁作為定奪「哪一方有理?」的一個解決紛爭方式,其中「法官」(仲裁者)的想法,足以左右大局。因此,有一個「由誰人說了算?」的前置問題;其重要性大矣哉。 該怎麼辦?方法可以是把選擇權交予雙方同意的那一個專業(仲裁)團體,由它提供「委任仲裁者」的服務(Dispute Appointment Service)。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樂活知食 踢走都市病》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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