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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大聲公 港人講波

波打手 手打波

英超冠軍前哨戰,絕對是一課好好的球例教材,哥迪奧拿舉起兩隻手指,示意阿歷山大阿諾特在電光火石之間,兩度手部觸碰到皮球,這確是千萬真確,但該不該罰十二碼,甚至改判法賓奴泰華利斯又是另一課題。

對於上半場的手球,聽聽當事人阿諾特的說法:「我承認足球打中手臂,但貝拿度施華手球在先。」英超官方解釋指「球員手臂並非處於不自然位置」,顯然與國際足協修改後的球例有出入。前英超球證卡頓堡雖然對「官方理由」嗤之以鼻,但支持球證判斷,並在專欄寫道:「若沒有B施華的手球,也不會有阿諾特的手球。」

FIFA早前修改球例,務求減少對手球的人為判斷,認為就算所謂的「波打手」,也要判罰十二碼,但英超向來自成一角,加上之前出現大量「濫判」情況,最近球證又再手緊起來。筆者認為依照球例的話,紅軍該因B施華手球獲得罰球,但法賓奴的妙射要改判詐糊。奈何,英超球證有種習慣,就是錯判給A隊,不如再錯判給B隊,這樣最「公平」。

球例過時

歸根究柢,手球條例已不合時宜,比賽速度太快,灰色地帶太多,將來只會製造更多爭議。如果採用「一刀切」的方法,即手碰到足球就吹罰,足球比賽根本無法進行。別說美斯和C朗,一般英超球星在禁區內,輕易「撩起個波」,近距離踢向後衞手部,避無可避。因此,阿諾特下半場手部沒有張開之下近距離被省中,就是顯而易見的波打手,情理上不該受罰。

其次,VAR應該列明更清晰的「追溯期」,因為球證若知道比賽有VAR的話,通常「寧縱勿枉」,延遲吹停比賽,但現實歸現實,若VAR認為要改判1分鐘前的狀況,難道把1分鐘內事情當作從未發生?這樣做根本不合情理。「放心,這種矛盾判罰,下一輪聯賽就會判為十二碼。」前曼聯領隊摩連奴還是心清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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