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
書四看的是切膚內容,是顧汝德的《管治之失:香港奮力求存》。
經歷一九之夏的港人多數同意歷任特首失治,但或對所失處有不同。現談顧氏提出的一個失治表徵。
書的第一章直指特區政府選擇性地執行《基本法》,一方面為「力求收支平衡」而節制公共服務支出,另一方面為經濟增長發展而投資基建和支援企業,以致醫療、教育、房屋、社福投放不足,造成民生深層次矛盾。顧氏指《基本法》既保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社會福利的權利,也要求特區政府在原有制度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社福發展、改進的政策,只是歷任特首根本不在社福及廣義的社會政策上適當增加資源提升港人生活條件和水平。即使終審法院2013年在孔允明案判決政府對綜援申請人在港居住期的限制違反《基本法》的權利保護,政府仍繼續收緊福利支出,而不是在現有充裕經濟條件下實質地改善各種公共服務以應對可見的社會需要。
容許特區政府這樣執行《基本法》的機構不單是應要政府為其政策問責和節制其財政的立法會,也是應要確保《基本法》正確解釋和對違反它的事項給予濟助的特區法院。自孔允明案後,特區法院再沒有執行保護社福權利的《基本法》條文。更甚的是,即使《基本法》規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特區法律予以實施,特區法院一直以經社文權利徒具標誌性,不求即時效力,又無執行它們的本地單行法律,就不引用它們來約束政府施政。
佛蘭克林曾被問及制憲成果,他答:A republic, if you can keep it。
第四本進九宮中下,己亥年入三碧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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