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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日

陳沛然 健康熱話

器官捐贈現況剖析

最近幾宗器官捐贈事件引起全城關注,我本身是腸胃肝臟科專科醫生和內科醫生,也曾照顧肝臟腎臟心肺器官移植前後的病人,正好為大家分享對器官捐贈的一些觀察和意見。

有人說香港每年有4萬多人死亡,應該有一萬幾千宗遺體捐贈才對,但現時每年只有百多宗由遺體捐贈的器官移植。試想想,假如你要接受器官移植,你是否願意接受一個有癌病或受細菌病毒感染的器官?根據衞生署資料顯示,每年4萬多名死者當中,1.4萬多人因惡性腫瘤而死亡,因肺炎或其他炎症和敗血病而死的又有萬多人,而且不是餘下的每個死亡個案都適合遺體捐贈,例如交通意外、墜樓身亡、中毒或死因有可疑的也不適合。

一年最多逾百宗捐贈

醫生為了確保接受器官移植者的安全和健康,會排除癌病或感染的移植器官。遺體捐贈通常都來自腦死亡病人,腦死亡是指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並且到了無法恢復的狀態,無法呼吸、無法維持血壓及體溫等,且要由兩位資深而又與器官移植事務無關的醫生,分別在不同時間進行兩次嚴謹測試,並排除各種可康復的因素才可確定腦死亡。根據醫管局資料,2015年的死亡個案中,證實腦死亡個案只有80至120宗,當中無癌病或感染的更少。儘管醫護對每個腦死亡個案都十分重視,腦死亡者捐出器官的比例亦相當高,但一年最多也只有一百幾十宗。

社會上有些人希望能增加器官捐贈數目,提議降低未成年人士活體捐贈器官的年齡限制、預設默許捐贈機制、取消家屬否決權等。就降低捐贈器官年齡的法例要求,我翻查了近兩年有關呼籲器官捐贈的新聞報道,發覺有3個現象:(一)只有急性肝衰竭的患者需要活人捐肝,如果需要心和肺移植只能等遺體捐贈,急性腎衰竭可以用俗稱「洗腎」的方法存活;(二)大部分急性肝衰竭患者都是40至60歲,可能患有慢性肝炎,例如是乙型肝炎帶病毒者;(三)患者多數是家庭經濟支柱,其子女都是10至20歲。醫學上,嬰兒也可以做肝臟移植,2014年一名已去世的13歲女童捐出遺體,肝臟一分為二,讓兩名肝病患者受惠,他們分別是7個月大早產男嬰及65歲婦人。但假如將法定年齡降低至17歲,下次有16歲半未成年子女想捐贈器官又怎麼辦?將來每次出現急性肝衰竭病人,是否都把他/她未成年的子女擺上枱,爭論應否和能否捐肝?削肝還父、割腎還母?

至於西班牙和新加坡推行器官捐贈預設默許機制,不少人只見到前者的成功,卻忽略了後者的失敗。獅城早於1987年推行《人體器官移植法令》,年齡介乎21至60歲非穆斯林的市民,如不主動退出捐贈機制,意外死亡後必須捐出腎臟;同時設立「主動登記制」,家人無權反對當事人死後捐出器官的決定。然而,在雙軌並行的情況下,新加坡的遺體器官捐贈率不升反跌,由2001年的7.9%跌至2010年只有5.1%。有朋友告訴我,有實施預設默許機制地方,醫護人員拿取遺體器官時遇到家屬強烈反對,最終要警察保護和開路。

另外有一個較少人知道的現象,就是儘管香港本地進行的器官移植,無論來自活體捐贈還是遺體捐贈,數目都很少。其實除了以上兩項外,還有第三個來源,就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移植。2015年本地的腎臟移植,15個由活體捐贈,66個由遺體捐贈,相反在本港以外進行腎臟移植,並在公立醫院接受跟進照顧的病人共有2400多人!即是大部分腎臟移植病人都是由香港境外獲得所需器官。富有病人需要器官又肯付錢,窮人需要錢,一個願賣,一個肯買,有問題嗎?你同意器官買賣嗎?為了醫一個病人,犧牲另外一個健康的人?我不同意器官買賣,對活體捐贈也有很大保留。有人重複引述西方醫學最著名的格言primum non nocere(拉丁語,英譯為above all, do no harm),意思是不論任何情況,醫生的首要考慮是切勿傷害病人。近10年的肝臟移植宗數,超過半數即374個肝臟由活體捐贈,那麼為該370多位完全健康的人做肝臟切除手術,又是否無傷害?

涉社會文化道德問題

香港法例第465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很嚴格,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對在生人士之間的器官移植和對移植進口器官都有嚴格限制。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訂明,對器官移植及器官捐贈,醫生必須遵守《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包括:捐贈人與受贈人是否有血親關係,在捐贈器官過程中,捐贈人的利益及福祉均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任何捐贈人均須在自由和自願的情況下同意捐贈。醫生如無法確定器官捐贈人的身份或遵行上述原則,但仍轉介病人至香港以外地方移植任何捐贈的器官,則屬於道德的行為,這些嚴格的要求目的是要保護香港市民。

器官移植不只是醫學問題,還涉及社會、文化及道德等問題,內地人和香港人的道德文化不會在一夜間改變。今年初我參加了由香港醫學會及香港移植學會舉行的「春耕行動」器官捐贈推廣步行,強調器官捐贈的公眾教育需要經過長年累月耕耘,舉辦有關的活動是為了播下促進器官捐贈的種子,好讓愛心之苗日後可以茁壯成長。我在此鼓勵各位到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登記成為捐贈器官者。

撰文:陳沛然_立法會議員(醫學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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