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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1日

顧小培 康和健

叻唔切

昨天談到,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但那只是完成了「一地兩檢合法化」程序三步中的第二步,換言之,乃大陸單方面、為自己進入《合作安排》開綠燈而已。還有第三步(在香港立法落實),要輪到香港走。

假若「在香港立法」最終不成功,那會是怎樣?很簡單,「一地兩檢」不可行。到那田地,是不是改用「兩地分檢」的方法,還是,還是……(對不起,一時之間想不到別的方法),我不知道。但無論如何,屆時「一地兩檢」的政治爭拗肯定會消失。一眾持反對意見的律師也可以收口了:「做唔到,仲有乜好嘈?」

另一方面,假若「在香港立法」最終成功了,那又會是怎樣?答案是,高鐵可以真真正正成為直通車了。撇開橫蠻的政治偏見,市民皆大歡喜。而「立法」是終極的決定,到時也會是「冇乜好嘈」。所以我認為大律師公會現階段乃是過早「發狼戾」(讀音「鋃禮」)了。

其實,我這個「大律師公會未係時候發噏風」的看法,並非我首創,而是早有強勁的支持。如果我沒有記錯,已經有人就香港政府公布「擬施行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第一回合就敗下來。法院根本不受理,原因正正是「言之過早」。

現在,大陸方面雖然走了「一地兩檢合法化」程序三步中的第二步,但仍未成事。大律師公會顯然忽略了「人大常委」的雙重身份。什麼「雙重身份」?昨天已說了,鑑於行文所需,今天再說一次。一方面,它須以《合作安排》中甲方的身份,批准大陸有關方面與香港進入《合作安排》。另一方面,「人大常委」是內地立法「具權威性」的機構。《基本法》雖然牽涉到香港,本身卻是大陸立的法。就「香港進入《合作安排》」這個方案而言,原則上,方案是否合乎(大陸「原立法地」的)法理?「人大常委」有責任亦有需要提供一個說法。這十分正常合理的舉措,不料卻牽動了一些大律師的神經。

老實說,高鐵路線能起始於香港中心地帶,作為交通工具,其所提供的,肯定是香港人之福。而這個「福」,須有大陸的配合,方可玉成;而我們竟得到了。程介明先生說得好:我們的法律界、政界朋友,為何不是運用香港人特有的聰明才智,探索出一個可以兩全其美的方法?而是把「一地兩檢」變成戰場?

 

(編者按:顧小培最新著作《25+必備 天然之食抗衰老》現已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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