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0日
近日「言論自由」一詞甚囂塵土,我也想在此談談一點個人感受。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言論自由」是「人權」,但「言論自由」絕非「免死金牌」或「沒的放矢」。我們必須遵守運用這權利的義務,為自己的言論負責。故隨意侮辱、人身攻擊或種族歧視等妄言惡行都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至聖先師孔子教導我們:「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別說不合禮節的話,此慎言也;「納於言,敏於行」、「吉人之詞寡」、「謙和好禮」,重情與厚德是中國人持之以恒的處世之道。近來翻閱新聞報道,內容盡是某些大學生大放厥詞、粗言穢語、攻擊指摘、宣揚「港獨」,甚至恭賀別人喪子──中國傳統的謙和有禮、士大夫的高風亮節及同理心蕩然無存,「和而不同」是否已名存實亡?
有違《基本法》
香港中文大學早前多處地方掛上「香港獨立」的橫額,以及貼滿「拒絕沉淪 惟有獨立」等單張,有關行為本身已屬違憲,大學亦表明該言論有違《基本法》。社會大眾、中文大學及中大學生會等對移走橫額一事爭議不下。執法部門亦考慮使用刑事罪行條例第十四條,賦予警方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在對峙之際,猶幸各方能保持克制。最後中大學生會決定將香港獨立橫額移除,事件才暫告一段落!
展示港獨標語的行徑或許干犯《刑事罪行》第九、十條有關的煽動罪行。雖然,律政署就1971年《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Cap 200)訂立以來,從未以此條文檢控任何人。但掛橫額、貼單張者理應引以為戒,避免以身試法!市民既享受《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同時亦應受《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九條(二)的制約:「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即言論自由絕不能損害他人或社會的自由和秩序!兩者需互相尊重和平衡。
在「中大橫額事件」中,顯示出言論自由並不是絕對的權力,國際公約亦規定言論自由需尊重他人,保護國家安全。為人師者更應傳道、授業、解惑及尊重法治,而不是鼓吹年輕人任意妄為。政府、刑事檢控專員及執法機構等亦責無旁貸,應給予市民清晰指引,澄清宣布及鼓吹香港獨立有否刑責等問題。同學應慎思明辨,理性分析各社會爭議事件,深入思考正反論據及各持份者的動機和目的,以合邏輯科學精神客觀分析,才能在濁世中不隨波逐流!
作者為優才(楊殷有娣)書院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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