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0日
「雪莉」致電說:「我表弟個『雞蟲』土豪客,下星期嚟香港玩。人未到已經WeChat叫佢安排10個『索女』下星期陪佢一齊開船P,要『一條龍』服務喎。我表弟𢱑晒頭,於是有人話介紹啲『職業囡囡』俾佢交功課!我話咁咪即係做『扯皮條』?犯法喎!但佢話免費幫佢做中介,應該OK喎?」
我說:「雖然話顧客至上,但今次你表弟可能真係要企硬say no!因為做『鴇公』、『鴇婆』,即使係做義工、唔收錢,都有可能犯咗法㗎!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30條,任何人窩藏、控制或指示另一人,意圖或目的在於使該人與他人賣淫或作出非法的性行為,最高可以判處監禁14年。
「當然如果係有從中取利就有機會衰多條『依靠他人賣淫維生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賣淫嘅收入維生,即屬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10年。」
「雪莉」問:「咁點先算係靠妓女收入維生呢?」
「一般來說,純粹收取娼妓嘅錢,例如提供膳食俾一個鳳姐而收番佢膳食費,並唔算犯法。要決定被告係咪依靠妓女賣淫維生,法庭必須考慮被告同娼妓之間嘅關係,以及被告喺乜嘢情況下收取娼妓嘅錢。
「另外,控方亦必須證明,被告知道自己係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嘅收入維生。
「不過,如果一、被告同該娼妓同住;二、被告慣常咁身處喺該娼妓工作嘅場所;或者三、被告控制、指示或影響該娼妓嘅一舉一動,以顯示被告正協助、教唆或強迫娼妓賣淫。法庭會假定被告係明知而依靠他人賣淫嘅收入維生。」
聽罷,「雪莉」續問:「咁啲『囡囡』同『嫖客』又有無犯法呢?」
我答:「喺香港以性服務嚟賺錢或者『叫雞』都無違法。不過,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任何人喺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嘅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或遊蕩而目的在於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簡單嚟講,即係話如果『姐姐仔』喺公眾地方主動向人兜搭,表示可以提供『服務』,好可能已經犯法。根據案例,所謂『唆使』並不限於言語,就算一名妓女無出聲,但如果佢嘅行為、衣着及其他嘅表現而表示出佢已經ready提供賣淫服務嘅話,都有可能構成唆使。仲有,除咗『姐姐仔』,『食客』都有機會因『唆使』而犯法。
「喺『岑智城』一案,被告向扮『企街』嘅放蛇警花搭訕,兩度問佢係咪等緊人,見佢無答,再問『300元全套』OK嗎。警花反問『全套』即係乜,被告便答包做愛同Blow job。警花扮say yes,警方趁機拘捕被告。法庭認為被告『問價』明顯要求性服務,足以構成『唆使』,因而判佢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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