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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2日

區結成醫生 生命倫理線

倫理困惑:病人自主?老來從子?

醫學倫理有4條大家普遍認同也在應用的原則,列作首位的是「尊重自主」(Respect for Autonomy)。病人有自主的權利,不單在倫理道德上要得到尊重,法律原則也是一樣,而且可能比倫理原則規定得更嚴厲。但是實際上,我們真有那麼尊重病人的自主嗎?如果尊重病人自主必然是優先考慮,那麼為何家人總在參與決定,甚或主導決定?

近月來參與的好幾個研討會都在談這個問題。我離開臨床工作已相當時日,想知道前線醫生的看法。一個年輕專科醫生Carlton對我說:「在臨床工作上遇到最困難的事情,莫過於協助長者做醫療決定。」

我有點驚訝。比起傳媒和社會常在熱情關注的醫療事故焦點,這似乎完全是bread and butter的日常醫務,每天老人入院、老人出院,有如流水作業吧?困惑在哪裏?

往下再談,很多疑問還是與「尊重病者自主」相關,但對老年病人,矛盾又更尖銳一些。

醫生變成調解員

Carlton說,毫無疑問,一個欠缺病人參與的醫療決定,算不上是好的決定。醫生不能亦不應完全替代病人去做重大的醫療決定,除了在緊急及生命攸關的情況(若病人沒有預先表達意願)。問題來了,誰說了算?醫生該找誰商討?困難的是,有時在決定本身:明明知道病人簽紙出院,自行回鄉終老是有危險甚至就是玩命,但他執意如此,醫生是否一句「尊重病者自主」就了卻責任?有時困難的是不在決定本身,而是做決定的過程充滿張力。有一個極端案例,長者病人的現任配偶與前度配偶的子女爭奪話事權,醫生變成家庭糾紛調解員?

在這種極端情況,反而可以向監護委員會(Guardianship Board)申請,指定一個法定監護人(Legal Guardian)。我以前當過監護委員會委員,知道若病人精神或神志上已無自行決定的行為能力,而家人爭執中的一方明顯不合理地損害病人的最佳利益,申請指定一個理性的法定監護人是有幫助的。這常常是在極端情況的最後一步,畢竟監護委員會也不能變成一般的糾紛調解員!

監護委員會更不適用於處理精神上仍有行為能力的病人。臨床所見,有些長者精神仍然健全,但在強勢話事的子女面前,可能不敢表達意願。

生命倫理學者討論「尊重自主」原則,往住會先退後一步,問我們的價值觀是什麼?如果中國文化的價值觀是重視家庭,那麼病人的意願應該放置在家庭福祉的較大範圍中來考慮?很有問題的家屬是少數。如果老人願意以家人利益為重,放棄對自己有益但對家人造成負擔的治療,那也是一種廣義上的「自主」?這乍看只是一種理論假設,在中國大陸卻是農村實況:一個家人重病,入城進大醫院求醫到底,全家的經濟可以陷入絕境。

勿美化家庭觀念

在香港,討論焦點落在個人自主方面。例如:香港應否大力推動長者病人「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以便一旦他失去自決的行為能力,醫護人員可以尊重他的個人意願,不施行違反個人意願的侵入性治療(例如心肺復甦術)?

在法律上,自決權利屬於個人而非家人,但不少人認為,放棄維生治療不是只關乎個人,必須有家人參與。

但亦有生命倫理學者提醒,不要隨意美化「家庭」這個觀念。病態的家庭和虐老的家庭或者是少數,但經濟和生活上依靠子女的老人是脆弱一群(Vulnerable Population),要小心保護他們個人自主的權利。事事聽從子女,表面看來自願,長者可能正在受苦。「老來從子」在現代社會無論如何也不再是應繼續提倡的觀念,文化價值觀是演進的,也應該演進。

撰文:區結成醫生_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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