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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

蘭詩 視線所及

「爆粗」

上次提到有條片在網上瘋傳,片中有人因為不滿阿Sir抄牌慢動作,用粗口「鬧爆」警察。有不少讀者寫信提議我講講有關講粗口的law,討論一下究竟公眾「爆粗」是否犯法。

其實,香港確實有不同法例禁止市民在某些指定的地方講粗口,例如公共交通工具(港鐵、小巴、巴士、的士、渡輪、電車, 甚至昂坪360)、體育館、醫院等等,都有法例禁止講粗口。如違反有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至5000元不等,甚至可被判監禁。

幾年前,就試過有位乘客上了部的士,但覺得架車好焗, 於是落車「拒搭」。個司機不滿,用粗口鬧佢,結果司機被判罰款1500元。點知冤家路窄,3年之後, 這位乘客居然又咁「有緣」,搭番同一架的士。不過,「搞笑」的是今次輪到個乘客忍唔住用粗口鬧爆司機。司機經過上次教訓,學精了,於是直接車咗去黃大仙警署報案,乘客最後被判在公共交通工具講粗口罪成,罰款500元。

此外,不要以為不是面對面地講,用電話或者WhatsApp、WeChat等就無事。因為如果有人不斷向某人發出任何極為令人厭惡、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電話或訊息,可能已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

至於用粗口鬧警察有無犯法呢?香港至今仍然未有「辱警罪」,亦未有法例直接針對問候阿Sir娘親的情況。

不過,如果有人在公眾場所講粗口而構成擾亂社會秩序或阻差辦公,就有可能違反以下條例。

一、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

三、根據《公安條例》第17B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辭,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辭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不知不覺,粗口彷彿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不過touchwood,我「蘭詩」女神暫未試過被人「問候母親」。至於本「女神」會不會「爆粗」?哈哈,confession time:答案是「yes」,但只限於在某些非常特別和合法的情況下。至於是什麼情況?就讓我賣個關子,保持一點神秘感好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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