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3日
昨天一個幾年沒見面的姊妹朋友請我到「國福樓」吃飯。一心以為開心敍舊,誰知原來她是上回提及「江湖救急」的苦主。她幾年前借了50萬元給一個朋友應急,本來答應一年後全數還清,結果一日拖一日。
她說:「我當時見佢手頭有間樓,以為好穩陣囉。點知最近佢好寸咁話我告到佢破產都唔驚,因為已經將層樓轉咗老婆名。我出面仲有好多條數,爛命一條,破咪破!4年後又一條好漢!女神,其實我係咪應該去法庭告佢、申請佢破產?但佢又無晒asset喎。」
剛吃罷我的至愛燈影煎堆、蟹蓋和冬瓜盅翅,心想這個世界果真是沒有免費午餐的。我吞下口裏煎堆答:「據《破產條例》,如果債仔唔還錢,而筆債多過1萬元,咁債主就可以向法庭申請佢破產。
「在法庭頒布破產令之後,破產管理署或受委任嘅債權人,就會成為『受託人』,接管破產人嘅資產,用嚟還債。破產人亦都需要向受託人遞交一份經宣誓嘅『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如果破產人沒有全面及真實咁披露佢嘅財產同埋處置詳情,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兩年。
「另外,唔好以為喺破產之前轉移自己啲資產,就一定唔使用嚟還債!根據條例,如果任何破產人喺破產前5年期間以低於市場價或甚至唔收錢送咗啲資產畀其他人,受託人就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取消個轉讓㗎。
「除此之外,如果破產人喺破產前6個月內還咗錢畀其中一名債主,或做啲嘢令其中一個債主着數啲,就會被視為畀咗不公平優惠。咁受託人可向法庭申請將狀況回復到優惠前。
「不過,如果不公平優惠係畀債仔嘅associates(有聯繫人士,即包括破產人的配偶、親屬、子女、配偶的親屬等等),咁有關時間則長達破產前兩年。
「例如喺案例Leung Moon Chuen(HCA605/2014)中,破產人將間樓轉讓畀兩個女兒,後來喺兩年內被債主申請佢破產。受託人向法庭指該轉讓屬(一)低於一般價值的交易;或(二)破產人給予女兒的不公平的優惠,所以向法庭申請取消該項物業轉讓,並將該物業列為破產人嘅資產。結果,法庭裁定交易取消,該物業列為破產人嘅資產,要用嚟還債。
「所以,你又唔使咁灰住。你上嚟我office,畀個物業地址同其他詳細資料我,我先幫你做個land search,Check check究竟係幾時轉名畀老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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