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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

蘭詩 視線所及

「李志堅!你至堅!」

上星期有名女子墮海,被休班警目睹; 立即上演一場英雄救美,成功救回一條寶貴生命!

這位「堅英雄」是「女神」的好友——總督察「李志堅」。

「志堅Sir」回憶事發經過說:「當時喺海旁, 嘆啤酒睇日落,突然見有個人喺海中沉緊落去,性命攸關,即刻Superman上身『you drown I jump』;喺怒海中抓住咗佢。喺中學拯溺班學嘅『橫胸拖』估唔到係三十幾年後才大派用場!」

特別值得再加多個「like」的是謙厚的「志堅Sir」並沒有因萬千讚美而「飄飄然」。反而和我們強調他不是什麼hero,只是做應該做的事。身為差人,拯救危難的市民是他的責任。

聽罷,「立度」疑惑地問:「女神,順便抽抽水。究竟香港law有無impose救其他人嘅責任呢?」

我答:「答案係No。所以,一般嚟講, 見死不救並唔會招致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不過,如果雙方之間係有特別嘅關係,例如醫生/病人、父母/子女、老師/學生等等,就要另作別論。

「相反,喺民事法中嘅侵權法下,如果有人罔顧自己嘅安全,將自己放喺危險嘅情況,而一個合理人亦會預料到如此危險嘅情況會引來救援者嘅幫助,咁如果該救援者喺救援時不幸受傷或死亡,被救者就有機會要承擔民事賠償救援者的責任。

「喺『Lai Tai Tai v Lam Pak Lo and another』一案,被告人揸遊艇出海,但因唔熟悉西貢海域環境,搞到隻艇擱淺。被告人於是搵死者幫助,但喺過程中死者不幸被錨打中墮海,遇溺身亡。法庭考慮到事件發生係因為被告人疏忽,罔顧自己不熟悉該海域,裁定被告人須向死者家屬賠償。」

順帶一提,今次的救人英雄「志堅Sir」其實大有來頭。十多年前,他就已經因負責一項真人版「逃學威龍」加「無間道」的臥底行動立下大功!計劃中,臥底滲入一班中三學生,以搜集他們從事有關恐嚇、勒索及其他非法行為的證據。當時孩子臉警員「阿Red」做臥底學生,而「志堅Sir」就擔任「達叔」的角色,即「阿Red」的監護人。當時「志堅Sir」與「阿Red」裏應外合;查案同時亦要確保「阿Red」的安全。最後成功拘捕12名「黑學生」。

不過,現實生活中的「志堅Sir」似「星爺」多過「達叔」。因為他為人風趣幽默,口水多過浪花!好像事故當晚問候他,飲了這麼多大腸桿菌海水落肚,有沒有不適。他傳來「搞笑」WhatsApp回答:「雖然已經用大量『青島』『清理』腸胃,仍然成睌去廁所『排毒』呢!」

無論如何,「志堅Sir」智勇雙全,多次為香港市民嘅安危付出,我女神要在此送你十個like加飛吻一打!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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