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日
Gilbert來電,說:「女神妹,可唔可以俾啲意見?我喺呢間屋住咗咁耐,一向同啲鄰居都相安無事。點知自從隔籬屋個中女失戀之後,日日夜夜24/7喺門外六個香爐燒香。原來係有師傅同佢講,呢個係長明香陣,守護佢之餘,亦催旺桃花。」
我答:「吓!咁似之前有個case嘅!係胡偉欣 訴 馬鴻榮 一案中,案中被告多次喺門外兩個香爐各點三支香燭,每次燒香時間超過一小時,而且大部分時間均任由香燭燃燒唔理。被告有時更會把燒香產生嘅灰燼,掃向原告人單位門外。搞到原告人嘅老公同個new born BB唔舒服。為咗避咗啲臭味,原告人24小時要關門外,仲要用濕毛巾同其他物件密封大門同門框之間條罅,重要買兩部空氣淨化器來淨化空氣!為咗呢單案件,法官更加親自去咗一次site visit,模擬燒香,親自感受吓燒香嘅程度呢!法庭認為,如果儀式對鄰居構成滋擾,尤其係multi story大廈嘅公用地方進行,就應被禁止,這與是否有權稟神無關。最後,法庭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7.5萬元,並且下禁制(injunction)只容許被告人喺某些指定情況下燒香,包括(1)用指定嘅香燭;(2)每日只可以燒香兩次;(3)每次燒香不能超過30分鐘;及(4)被告人要定時清洗香爐。
「另外,如果喺大廈嘅公共地方燒香, 有機會違反大廈公契(即DMC),受害業主可以促使業主立案法團做嘢stop鄰居嘅滋擾行為。不過,究竟有無真係違反;要先睇過有關大廈嘅DMC先可以決定。
「除民事責任外,滋擾亦可能有刑事責任!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1)條規定,從任何處所發出塵埃、煙霧或臭氣,其方式足以構成妨擾,此等妨擾可循簡易程序檢控。而根據第127條及附表9,食環署可向滋擾者發出通知或命令,要求滋擾者將妨擾減低或預防有關妨擾再次發生或指明其他行動。若滋擾者沒有合理辯解而唔遵從或故意違反妨擾事故命令,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5萬元,及就妨擾持續每一天罰款450元。
「除罰款外,政府亦可以主動出擊,減除有關嘅妨擾事故,同作出執行命令所需嘅事情。做完仲可以向滋擾者追番合理嘅開支。」
Gilbert聽罷喜滋滋問:「咁我而家應該報警搞刑事,定係搵你律師樓展開民事訴訟?」
我笑一笑答:「睇嚟你鄰居個陣唔係幾work喎!不過咁,新年流流,以和為貴;我提議你唔好民事刑事啦,試試搵管理員陪你去同鄰居傾傾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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