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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7日

社評

海難船長雖判囚 仍須追究海事處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國慶樂極生悲,曾經有人建議定為「港殤日」,從此取消放煙花的慶祝活動,原因是當日發生了回歸以來最嚴重的災難事故,一艘載客觀賞煙花的船隻在南丫島附近海域與一渡輪相撞,隨即迅速沉沒,導致三十九人不幸死亡。儘管國慶煙花滙演並沒有取消,此事已令香港人留下永不磨滅的烙印。事發兩年多,對於兩名肇事船長的刑責問題,法庭終於作出裁決。

涉案而沉船的「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以及渡輪「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各被控三十九項誤殺罪,以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結果,周志偉誤殺罪名不成立,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名則成立;黎細明被裁定三十九項誤殺罪全部成立,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亦成立;周志偉被判入獄九個月,黎細明刑責較重所以判囚八年。法官指出,黎細明所犯的並非小錯誤或一時不注意,而是遠低於專業水平,應視之為罪行。對於如此量刑,部分死難者家屬認為過輕,甚至有人認為「即使判處死刑也不夠」。

兩名肇事船長被判刑,雖然可說是彰顯了公義,讓人明白生死攸關的犯錯必須付上沉重代價,不過對於整場海難而言,尚未畫上一個句號。死難者家屬到警署報案,要求警方調查海事處人員在事故中的刑事責任,包括是否涉嫌偽造文件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家屬認為,海事處人員驗船之時多次失職,是導致南丫四號出事後迅速沉沒的原因之一,不應只由兩名船長承擔所有責任。

家屬的指控並非無的放矢,有必要追究海事處的根據,來自海難發生之後所成立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提出多項防止類似事件重演的建議,包括要求海事處修訂驗船表格的格式及程序,並且修訂守則,列明甲板固定裝置是否穩妥的實際數值和標準;海事處應該列明工作人員就批核船隻圖則及檢驗船隻,訂明分工安排,驗船主任應該簽署驗船證明書的聲明;海事處應該規定驗船主任及驗船督察以書面記錄更改船隻發牌條件的理由,並且以書面通知上司及船東,以防止舞弊行為,並且加強監察。報告在結論中提出,海事處有必要作出制度上的改變,尤其是承擔責任的態度和透明度方面的改變。簡單地說,海事處有人在驗船方面的諸般疏漏,恐怕是船隻迅速沉沒的元兇之一,而且不排除涉及「舞弊行為」。

很明顯,南丫海難並非無可避免的天災,而是一宗徹頭徹尾的人禍,兩名肇事船長雖然罪有應得判囚了,但不能就此作罷,必須把海事處的責任追究到底。萬一真的涉及舞弊行為,廉署亦應介入調查。

香港的法治近年來多番受到衝擊,貴為前政務司司長的許仕仁竟然亦因為貪污罪成而鎯鐺入獄,假若政府中人把舞弊行為視作無關痛癢的官場文化,香港的廉潔奉公風尚勢必再受戕害。法治當然不止於肅貪倡廉,還須配合嚴格執法,嚴重怠忽職守者同樣應負刑責。因此,海事處相關人員即使沒有貪污舞弊,純粹是監管粗疏間接造成南丫海難,仍須接受法律制裁。

公務員怠忽職守的後果隨時是危害公眾安全,縱使驗樹得過且過,或者驗樓敷衍了事,香港也屢有置人死於非命的慘痛案例,何況驗船,馬虎塞責必然遺禍極大。香港作為一個法治之都,方方面面的法例不可謂不周全,問題是彰顯法治始終得靠執法者秉公施為,否則任何法例也會淪為一紙空文。若然海事處當初嚴格執行驗船的相關法例,南丫海難未必如此嚴重。亡羊補牢,當局一方面須汲取教訓,堵塞機制的紕漏,避免同類人禍再發生;另一方面須對違規失職的官員嚴懲不貸,以儆效尤,以靖風紀,還罹難者與親屬一個公道,給市民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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