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5日
大題所說的「對話」,不一定指政改三人組與學聯就政改進行狹義上的對話,而是指真正有意義的、中央政府與廣大港人就政改問題廣義上的對話,不管它在哪天、以什麼形式出現,筆者期待這真正的對話愈早出現愈好,因為萬一香港有天變得全面失控的話,那時要對話也是太遲了。
然而,目前妨礙對話起碼有兩座大山:一、8月31日人大常委會決定;二、公民提名。本文目的並非要研究造成障礙的責任問題,而是呼籲各方合力把障礙移開。
造成中港雙輸
有關的8.31決定,筆者已先後為文討論多次,尤其是《有法不依 如何「依法治國」?》及《回歸基本法守尾門 可解中央港人對立》兩篇(分刊9月3日和10 月15 日《信報》)。現重申有關論點:
一、人大常委會決定,本身是違反《基本法》第45條「循序漸進」與「按民主程序」的原則,對「依法治國」是莫大的嘲弄;
二、由有關決定到現在事情發展,一直說明它在政治上是不可行的;
三、無論在法律或政治上,中央其實有更高明的選項——即在《基本法》第45條之下,為國家安全的理由「守尾門」。
從8月31日至9月28日、再到現時的事態發展,顯示人大常委的「落閘」決定,已造成中央與港人雙輸的局面;這決定本身又轉化為妨礙解決問題的一座大山,因為有人認為若更動它的話,將會影響人大常委會的威信。
面對這個兩難的困局,中央應考慮兩害取其輕。說到底,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由政改報告所引導,基礎若然改變,決定隨之而改變也很正常。所謂威信受影響,最多也不過一時而已。
相反,香港的危機已曠日持久,倘不能及時以政治方法化解,將嚴重影響香港未來數十年對中國的價值,還影響兩岸統一以至國際關係等重大課題,孰輕孰重,顯而易見。
至於撤回「落閘」決定,可採用較快的由特首提交補充報告,還是較慢的經立法會否決政改草案後適時重啟政改諮詢的辦法(或其他辦法),一概屬於技術層面的考慮。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予探討。
最後再建議一點。有關「落閘」決定,倘若中央認為未來有修改空間,起碼可先在這方面適當地放出「氣球」,即使未必足以令香港的緊張局勢馬上緩和,起碼有助防止抗爭運動繼續朝激化的方向發展,保留將來的對話空間。
兩點必須注意
一直以來,筆者對公民提名的主要理解為政改諮詢裏的一種叫價,也理解不少市民是出於原則(卻未必是現實)的考慮,真心誠意地支持公民提名的。對於這些朋友,筆者願意提出意見作為參考。這包括法律與實際效果兩方面:
【法律上】
《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意義非常明顯, 提委會是提名特首候選人的必經之路,所謂「《基本法》沒有禁止的就可以做」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也聽過一個想法,就是把提委會擴大至包括所有合資格選民。姑勿論現實上的可操作性,這其實也違反第45條「有廣泛代表性」的規定。明顯地,該條的原意是提委會成員數目少於合資格選民,這樣談「代表性」才有意義。因此,簡單地說,公民提名的提議就是超出《基本法》。
也有市民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訴求。筆者認為不值得單單為了加入公民提名而要求修改《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目前也未是時候,理由是:
一、《基本法》第159條列明,《基本法》的修改須涉及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特區政府、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行政長官、全國人大等各方的複雜互動,在目前香港連特首和立法會均缺乏足夠認受性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有效完成這項複雜程序;
二、相對單純要求中央接受「公民提名」,「修改《基本法》」要求中央付出更大的政治和精力代價,在現階段中央根本無可能答允;
三、即使從爭取民主的角度看,目前的《基本法》亦有某些優點,比如有關政改的法案須立法會三分二票數通過等,若時機未成熟而魯莽要求修改《基本法》,除了無功而還之外,更有可能連僅有的保障也失去。
總而言之,修改《基本法》是世紀大工程,適當的時候應該是當香港(縱然在不完美制度下)已產生擁有相當認受性的特首和立法會、與中央政府有充分共識的情況下,為解決積累已久的一籃子問題(可包括但不限於在特首普選中引入公民提名)而啟動,這樣才會有成功的希望。
【實際效果】
從上述可見,在目前階段,爭取公民提名甚至修改《基本法》,其難度是極高的,而風險則與代價和難度掛鈎。問題是,就其實際效果而言,這一切是否值得呢?
我認為公民提名吸引之處,在於它比如何優化提委會的各種方案都簡單易明、容易上口;起碼在理論上,它亦是突破「篩選」的最直接方法。不過,根據筆者與群眾的接觸,有理由相信很多公民提名的支持者,除了不明白修改《基本法》的困難之外,同時亦可能忽略香港一項獨有的政治現實(澳門除外),即是建制派中有所謂「吹雞效應」,可以相對輕易地團結其力量,民主派(廣義的)在這方面卻欠奉。
傳統智慧相信泛民與建制派的民意選票基礎約為六四之比,假設這比例大體不變,即使普選的提委會沿用相當保守的2012年選委會組成方式與八分一門檻,根據經驗,泛民有機會取得一人出閘,即使迎戰「吹雞」產生的單一建制派候選人,仍有相當勝算。
相反,即使爭取到公民提名,這便容易導致產生多位非建制派的候選人,彼此分薄力量,雖然理論上可以通過協商而產生共主,但在香港的政治現實下,這又談何容易?類似事件,國際上也不乏例子,1987年南韓第一次民主選舉,同屬民主派的金大中與金泳三協調失敗,一起角逐總統,結果便輸給代表傳統勢力的盧泰愚(雖然總體民意上,民主派大大佔先)。
互動在於長遠
當然,市民爭取的是民主制度而不是明君,正如練乙錚指出,中國大陸的選舉制度(起碼名義上)也有公民提名,這便為長遠在香港爭取公民提名創造條件。在目前的環境下,最有現實機會爭取到的,仍是優化提委會與一個合理的門檻,這情況可能有利泛民大黨(而非小黨)。
倘若如此,亦是必須接受的政治現實,但對香港長遠民主制度發展仍是有利的。反過來說,倘若在現階段仍然執着於公民提名(或修改《基本法》),則連這樣的機會也很可能給抹煞。
從另一個角度看,倘若市民能夠自我制約,暫且放下(或起碼降低)現實意義不大(在中央眼中是違反《基本法》因而是無理)的公民提名訴求,給中央一個「開閘」理由,那就有可能最後製造一個雙贏的局面。我們當然不能過分樂觀,但必須記得一點:中央與港人之間的互動是長遠而不在於一時一刻。
我不要求抗爭者中的溫和派竭力說服其他人(為文之際,種種「出賣」 、「讓步太多」 、「左膠」等指控聲音,已在我腦袋中響起,畢竟路線之爭最易造成分裂,必須極小心處理),卻期望各位真心堅持公民提名的朋友,從策略角度好好考慮一下,即使反駁我的建議。說到底,中央與港人目前的最大共同利益在於對話,而民主的精神就是「擺事實、講道理」。
筆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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